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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刘文基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闯黄灯属违法行为。随之湖北省武汉市交管部门明确表示,闯黄灯等同闯红灯。两则消息随即引发网友热议。“闯黄灯案”终审判决认定闯
人民法院报


    刘文基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闯黄灯属违法行为。随之湖北省武汉市交管部门明确表示,闯黄灯等同闯红灯。两则消息随即引发网友热议。“闯黄灯案”终审判决认定闯黄灯违法,的确是于法有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言下之意,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如果继续通行,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等一等”,这是很多人都烂熟于心的儿歌,但实际情况则更多的是“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闯就行”。

  闯黄灯受处罚的广受争议,表现出许多人存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变通执行法律的思想。有一则笑话说,有个中国人到外国留学,和女朋友过马路闯了红灯,女朋友嫌他不遵守规则,与他挥手作别了。后来他留学归来,在国内找了女朋友,一起过马路,遇见红灯停下来,女朋友骂他是个傻帽,也与他拜拜了。这虽然是个笑话,有些夸张,但国人规则意识缺失,是不争的事实。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屡禁不止。对于“闯黄灯”,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不难理解,国外也是如此,并不存在争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闯黄灯”也不能例外。

  当然,闯黄灯违法,并非就是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红灯与黄灯毕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交通信号。各地交警部门对于闯黄灯对待不一,是闯黄灯案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实践证明,执法尺度、标准的不统一,会导致纠纷的增加。前些年机动车买卖的效力与过户问题不明确,相关诉讼大大增加,买卖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想钻法律的空子,谋取利益。如今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侵权责任法也已通过,因为没有了“活动”的余地,谁是谁非十分明确,也就没有了争议的必要,相关诉讼也就随之减少。法律规范得明确具体,也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防范纠纷,规范市场交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问题应该同样对待,对于闯黄灯,也应该有明确具体一致的处理,以提高执法权威。

  闯黄灯受处罚受到广泛质疑,也表现出法律宣传的缺失。如此明确的问题竟然众说纷纭,大相径庭,甚至不少人持有的是错误观点,警示我们要大力普及法律。

  虽然我国已进入了“六五”普法阶段,国家设立了“12·4”法制宣传日,对于普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普法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是,普法的任务依然繁重。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特别是农村人口众多,文盲或者半文盲还比较多。同时,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比较深,在一些人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中,占主导地位甚至全部地位的,仍然是封建法律意识,他们掌握法律意识的途径,仍然是耳闻目睹、口授相传,以及受传统戏剧的影响。

  我们的法律宣传,仍然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普法工作也要把农村、农民作为重点,不能知难而退、避重就轻,而要知难而上、举重若轻。宣传不能居高临下,空口说白话,要以广播、电视、戏剧等老百姓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深入农村,进乡入户,取得入脑入心的效果,从根本上改善司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对于闯黄灯也不能一罚了事,以罚代管,呆板机械地执法、处罚。依法办事,也要多几句解释,多一点关照,赢得理解、支持与认同。这样,执法效果才会良好,执法公信力才会提高。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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