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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理思维成为公民的思维常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让法理思维成为公民的思维常态 丁国强 当下的中国法学争议多、追问少,吵闹多、思索少。法学固然是一本充满争议的学问,但是,无意义的法学争议会消耗人们追寻法学真谛的灵感和智慧。法学争议往往不只是知识层面的争议,而是贯穿着价值判断的分歧
人民法院报


 

让法理思维成为公民的思维常态

丁国强

 当下的中国法学争议多、追问少,吵闹多、思索少。法学固然是一本充满争议的学问,但是,无意义的法学争议会消耗人们追寻法学真谛的灵感和智慧。法学争议往往不只是知识层面的争议,而是贯穿着价值判断的分歧。法学争议是一种复杂的话语形态,既有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又交织着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利益冲突和价值选择。

  即使现行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人们仍然会各执一词。建立在尊重司法权威前提下的法学争议是有益无害的。法律问题具有对象的属性,提问者不同,表达方式、理论支撑也会不同,提问者由于受自我知识局限也可能提出真问题,也可能提出假问题,但是,提问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关切、一种倾向、一种价值观甚至是一种技巧、一种策略。当下的中国法学界很少有人真正关心提问者的困惑、迷茫、质疑和尴尬,更多的法学研究喜欢以真理掌握者的姿态给出答案,而不愿意和困惑者一起从困惑中走出来。法律问题的回答必须恪守常识、直面现实。

  法治时代,人们不仅要保持对法律的言说兴趣,更要形成对法哲学问题的思索冲动。法哲学的贫困是潜在的。法律家有足够的智慧去自圆其说,而没有耐性去进行终极探究。法学家因为在司法实务之外,虽然有理论建构的基础,却无法在实践层面让更多的人了解。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问题更多的不是理论分歧而是利益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钝化了中国法学家的理论勇气和言说冲动。

  法律发现是需要一个痛苦寻找、艰难分析、客观判断、认真鉴别的过程。法学理论只有解答真问题才有价值、有意义。理论既是一种知识约定,又是一种价值共识。法学作为一种积累性知识,积淀了人类治理社会的经验、智慧和方法。法学天生就不是乌托邦性质的知识,而是一门实践性学问,一种带有技术色彩的理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理论要一刻也不停息地回应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法学对实践的面对是从容的、稳定的、和缓的和开放的,足以理解、解释和表述各种变化。建设法治国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法学的力量在社会管理和秩序控制中起作用,让法理思维成为国家和公民的思维常态。

  中国法学学术的积弊在于与中国社会的真问题总是隔着一层。一些法学学者热衷于用西方法学学术观点来批判当下中国现实,他们在引用西方理论时往往连篇累牍,而在提及现实问题时,却蜻蜓点水,寥寥数语。整个学术论证过程只有外部观照而无内在逻辑。法学学术与大众的交流无比匮乏,而一些法学家跳出学术圈子,以时评文体向社会热点发言的时候,却又缺乏学术的力量,最多只是传递法治信念和公共意识。当代中国不乏法学意见领袖,却难觅法哲学家。人文空气稀薄的法学院大量批发实用型法律人才,却造就不出有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家。媒体和社会关于热点案件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但是,更多的是律师和当事人家属所驱动的利益博弈和网民狂欢,鲜见富有独立批判精神和公共情怀的法治反思,因而导致充满人文关怀的法治文化的贫困。我们不主张法学家过度言说,法学家应当保持适度沉默,因为法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或者证立一切所讨论的事情。凡是说不清的,法哲学应当抑制自我的述说。法学家的使命不是为喧嚣的言说推波助澜,而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反思、解释和批判。反思可以警醒自我,解释可以澄清对象,批判可以审问一切结论。抛弃法哲学,法学争论就会混乱无序,法治精神图景也难以清晰呈现。

  朱苏力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序言中提出面对概念法学和教义法学的泛滥,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对中国问题和中国学术的关注变得更为急迫了。思想慵懒的法学家忙碌于消费法学,机械地重复别人的思想,而无心、无力给现实以法理回应。法哲学的缺席,使得中国的法治生活不得不依赖于互联网的围观与起哄。法不仅是一种制度性实体,更是人类的心灵创造。法治的有效推进与同一时代的法治思想深度密切相关。法对人类行为的规制既体现了人类的行为逻辑,也体现了人类的价值选择和意义追求。法哲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用法的精神为人类生活编织意义之网。法学家依凭法律概念进行观察、思考、评价和诠释,而每个时代的法律概念是流动的、不稳定的,法学家将自己的解释嵌入法律概念,用自己的方式呼应时代的变化,去消解那些有违法律精神的非正当理由。唯有如此,法学家才能够成为强大的思想主体,才能用法理最大限度消除意见分歧,用法律规则促进人类最大限度合作。

  法律体系其实也是一个思想体系。法律体系化解了人类行为世界的复杂性,以封闭自治的稳定统一结构适应外部的变化。法律体系是历史的,交织着时间、空间和社会情境因素。

  人们在时间的河流里打发着各种动机、欲望,或者枉费心机,或者投机取巧。一部法治史,就是法律对人类生存时空充斥、浸透的历史,也是人的理性、主体性和法律价值生成、弥漫直至升腾的历史。因而,法律思想的建设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样重要。人类不仅需要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法律规范,更需要闪烁智慧光芒的法律思想。法官不是对法律机械复写的机器,公民也不是对法律亦步亦趋的木偶。仅有规则之治是不够的,还要有理由之治。法治时代不是一个“莫问理由”的时代,而是一个追问理由、追问意义的时代,是一个摒弃“不择手段”行为方式的时代。如果法律思想力量不够强大,法律体系就会丧失自我解释力,公民也会丧失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和依赖。

  法治是人类走向未来的可靠方式。法律是决定了人类走向未来的可能以及信心,因为法治是基于一种有限的完善人性的目标而构建的治理方式,贴合着人类一切真实的追求。

  (作者单位:公安部)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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