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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深入践行实体正义的量刑规范化改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专家论深入践行实体正义的量刑规范化改革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 赵秉志 经过广泛论证和地方改革探索、部分法院前期试点、全国法院全面试点的上下联动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这是
人民法院报


专家论深入践行实体正义的量刑规范化改革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 赵秉志
 

 
  经过广泛论证和地方改革探索、部分法院前期试点、全国法院全面试点的上下联动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量刑规范化改革集量刑的实体改革与程序改革于一身,合理兼顾法官量刑的限制和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量刑过程中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促使被告人服判息诉,而且有利于促进量刑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统一化,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是我国全面践行量刑正义尤其是量刑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量刑基准设计合理:量刑实体正义的实现基础

  量刑基准是量刑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也是我国量刑规范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关于量刑基准的确定,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中线论、分格论、形势论、重心论、主要因素论、分类确定论等各种不同的主张,并且每种主张都各有利弊。对此,《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综合量刑中的各种具体情况,较为合理地解决了量刑的基准问题,为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一,合理确定了作为量刑基准之基础的量刑起点。根据《意见》的规定,在确定量刑的基准刑之前,首先要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这里,量刑起点成为了确定基准刑的基础。而在量刑起点问题上,《意见》进行了科学设计。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合理设计了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基础。对此,《意见》针对15种常见犯罪一一确定了每一量刑起点的事实,如对于强奸罪,《意见》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是针对不同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分别确定量刑起点,如对于非法拘禁罪,《意见》针对我国刑法典第238条规定的三档法定刑幅度,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每档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三是对部分犯罪,在同一档法定刑幅度内,还根据不同的事实,确定了多个量刑起点。如对于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刑幅度,《意见》区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分别确定量刑起点。四是量刑起点并非单纯的一个点,而是一个相对紧凑的幅度,这有利于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地做到量刑的实体公正。

  第二,明确规定了量刑基准确定的依据。关于量刑基准确定的依据,《意见》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规定的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而在具体犯罪的量刑基准确定上,《意见》又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对于抢劫罪,《意见》规定要“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可见,《意见》在确定量刑基准时,充分考虑了影响犯罪和刑事责任程度的主要因素。这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具有积极意义。

  可以说,《意见》在确定量刑基准时,既注重根据量刑规范化试点、实证调查的情况,合理规范量刑的基准,又注意到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差异性,强调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量刑实体正义的实现。

  二、量刑情节量化科学:量刑实体正义的实现关键

  量刑情节是量刑基准的调节阀。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如何合理量化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是实现量刑实体正义的关键。对此,《意见》从多个方面对量刑情节的量化进行了科学设计。

  第一,合理地确定了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对此,《意见》首先确定了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基本方法是比例法,即对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化都是以其对基准刑的一定比例来体现,并且采取的是百分比的方法。应当说,这种方法比某一情节固定加减一定刑罚的方法更为科学。其次,《意见》区分单个量刑情节、多种量刑情节、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数罪量刑情节等四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了具体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多种量刑情节,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过去曾经存在着抵消法、择一法、相加升格法、拔高或者降低刑度法等不正确的做法。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多种量刑情节,要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这显然有利于纠正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做法,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科学地确定了量刑情节的量化比例。关于量刑比例的模式,在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前期改革中存在固定比例制和浮动比例制。所谓固定比例制,是指设置的量刑比例不随量刑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只针对不同的量刑因素设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比值。而浮动比例制的量刑比例,则是根据量刑因素的变化而设置为不同的幅度。我国《意见》采取的是浮动比例制。《意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等14种量刑情节,规定了从“基准刑的10%以下”到“基准刑的50%以上”等多个不同的量化比例幅度。与此同时,《意见》在量刑情节的适用上还作了一个总的规定,即“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这显然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可见,《意见》从量刑情节量化的方法和比例上较为科学地指导、规范了量刑活动。这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情节量化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有利于量刑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量刑程序设置公正:量刑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

  程序是实体的保障。量刑规范化改革要实现量刑的实体正义,还离不开量刑程序的合理设置。毕竟,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量刑正义更能实现正义的社会价值。为此,“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的意见》)分别从量刑的调查取证、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律师的量刑辩护、法庭相对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和量刑裁判说理制度等方面规范了量刑程序,对于保证量刑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作用。而其中有关量刑程序的两点设计尤令人关注:

  第一,量刑辩论程序。根据《量刑程序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无论是在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中,还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普通程序中,法庭都需要专门审理量刑问题。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这一程序设计,不仅有利于量刑问题的公开讨论,而且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有利于促进量刑的公正。

  第二,量刑裁判说理制度。根据《量刑程序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量刑裁判说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我们了解量刑的根据、强化对量刑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经说过,对于犯罪和刑罚的问题应该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释,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我们有理由相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合理确定量刑的基准、科学量化量刑情节、公正设置量刑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一定能最大化地践行量刑的实体正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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