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即将实施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中首次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要着力推行“柔性执法”,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行政执法倡导“柔性”,这一探索值得期待。行政执法中的强制行为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十分重要。但是,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执法权的行使必须慎之又慎。正因如此,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执行模式。说白了,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控制强制手段的使用。 然而,时下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反其道而行之。有的领导干部因为嫌法院走程序太麻烦或怕法律面前站不住脚,而行政执法捏在手里“好使”,干脆用行政强制手段代替各种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成了原则,法院强制执行成了例外。最典型的就是城管执法。有些地方将城管职能无限制地延伸,凡是政府眼里“急难险重”的活儿包括民居拆迁等,往往少不了城管人员的影子。而在老百姓眼里,由于一些城管执法简单粗暴,导致与群众发生冲突。不少地方整治乱设商业摊点行为,市民不仅不支持配合,反而同情被“缴械”的无证摊贩。这中间自然与某些领导干部在城市管理理念上浅薄颟顸、把小商贩当做城市垃圾有关,更与城管执法中缺乏“柔性”、滥用强制手段有关。 “柔性执法”的实质就是适度减少执法中的强制手段,以理性、弹性、平和的方式进行,目的在于扩大教育面、缩小对立面,实现法治效果最大化。实践证明,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变堵为疏、以柔克刚的效果远胜于兴师动众的强制执法。上海市黄浦区在对城市摊贩管理中实行“分级错时”法,划分好管控和开放的时段、区域,变单纯的罚款和没收为劝导和教育,几十年未了的乱设摊点问题迎刃而解,取得了城管、居民、摊贩三方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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