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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既要治病,更要救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检察日报 少年司法:既要治病,更要救人 “检察官,求求你放过我,不要起诉我,判了刑我就完了!”17岁的小韩因抢劫被取保候审后一直情绪躁动,多次找到承办人,要求不要处理他。他担心受到司法处理后,不管以后再怎样努力,也无法在社会上生存了,甚至扬言如
检察日报


少年司法:既要治病,更要救人
 

    “检察官,求求你放过我,不要起诉我,判了刑我就完了!”17岁的小韩因抢劫被取保候审后一直情绪躁动,多次找到承办人,要求不要处理他。他担心受到司法处理后,不管以后再怎样努力,也无法在社会上生存了,甚至扬言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就自杀。经过检察官的耐心教育、家长的亲情感召,判决后,小韩的情绪平稳。

    据了解,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表现出对未来生存状况担忧。如何使司法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真正发挥“治病救人”作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日前在上海市召开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讨会”上,与会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

    2007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年仅15岁的莫某向父亲痛下杀手。莫某3岁那年,父母离婚,她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由于母亲平时总是说父亲的不好,莫某认为父亲不负责任、遗弃自己,这种怨恨在心里被不断放大。案发前几天,莫某在网吧结识了小军和扬扬。这两个男孩的家庭环境与莫某很相似,当莫某向他们诉说自己的不幸时,立刻得到了二人的同情,表示理解莫某杀父的想法,并愿意帮忙。3月17日夜里,三人来到莫某父亲的住处,用刀子、剪子和菜刀杀死了莫某父亲。

    “近些年,未成年人弑亲杀师案增多,这在以前是不能想象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都有所加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建告诉记者,最令他揪心的就是莫某这种犯罪手段虽然令人发指、但犯罪动机又十分单纯、幼稚的案件。“动机的幼稚性与手段的恶劣性之间十分不协调,这些孩子往往是想到偷就偷,偷不到抢不到就伤害、杀人灭迹,几乎没有是非观、罪恶感!”

    2009年9月上旬至11月中旬,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家对全国18个省、直辖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调研,形成的调查报告显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态势有三个动向值得关注:

    一是犯罪暴力性日趋明显,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偷窃、伤害等轻微犯罪;近年来,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罪犯约占全部罪犯的50%左右。

    二是大多数未成年犯是由于沉迷网络和接触不良网络信息而犯罪,网上邀约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调查报告显示,在未成年犯中,“经常进网吧”占93%,“沉迷网络”占85%,上网的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达92%。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暴力游戏,将游戏情景带入现实生活,受游戏暴力快感诱惑而体验犯罪。

    三是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帮会,建立未成年人帮会的情况。

    “这些孩子大都缺少父母的关爱,遇到问题不能获得及时、正确的引导,只能靠自己摸索、独立解决。而他们毕竟还是孩子,还不能准确地分析、判断和理解一些事情。出现这样的事情,不能说家庭和社会没有责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处长胡林一说。

    一些社会学者指出,近20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深入转型,人们的压力普遍加大,生活节奏加快,亲情交流时间被大量挤占。此外,离婚率上升,家庭教育严重缺位,也成为青少年犯罪增多的重要因素。

    对此,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崔丽娟特别强调:青少年处在心理和生理快速生长期,这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最迷惘和最需要人指导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如果孩子遇到问题时缺少与父母的交流,得不到关爱和有效的指导,就不得不独自面对这些迷惘和困惑,这样容易使他们陷于其中无法解脱,甚至受到伤害和不良文化的误导,走上犯罪的道路。

    上海市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呼吁,当前我国的教育理念必须从“精英教育”向“平凡教育”理念转变,不仅仅要做好知识传承,更要做好人格教育,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提倡身心协调发展。

    少年司法:关注保护,弱化惩罚

    在与记者的谈话中,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多次提到一个案件:江西的小超,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他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由于缺乏家庭管束,他经常旷课逃学,夜不归宿,与校外不良青少年混在一起。15岁那年,小超怀着看世界的想法,和同学小孟、小闯踏上了开往上海的列车。随身带的300块钱很快就花光了,三人身无分文,饥渴难耐。一天晚上,他们下定决心去抢点钱花。抢了四次,一共抢来20多元钱。用这些钱,他们一人买来一袋方便面、一瓶矿泉水。他们不知道,按照现有法律,四次抢劫行为已经可以判处他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正当三个孩子坐在马路边,就着矿泉水嚼着方便面,商量着如何消遣第二天的时光时,公安人员到了……

    操学诚十分感慨。他认为,三个孩子是完全不明白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才犯的罪,其主观恶性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主观恶性程度根本不相匹配。“如果机械地适用刑法的现行规定,简单地抓进去一判了事,对孩子来讲未尝不是一次巨大伤害,他们的一生有可能被毁掉。”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他认为,未成年人是生理、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人,与成人相比有本质的不同,他们自控力较差,更易受到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待罪错少年,他们得到的惩罚应该相对成年人较轻,在接受司法处理的过程中,需要特殊形式的教育和保护。然而,我国的刑事法律,是按照对成年人的要求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细微关怀,当然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也不尽理想。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在中国传统的家长制观念里,孩子们被看做是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不认为孩子的世界需要另外一套与成人世界不同的衡量标准。在少年司法制度上,表现为立法和司法都带有严重的单一刑事化现象,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对儿童权利的忽视。“如果把少年犯罪看做是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话,少年罪犯所承担的责任到底有多大?一般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和报应刑的观念是否应得到根本修正?”

    尽管我国一贯重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并于1999年在没有制定一般意义的犯罪法的前提下,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一部预防犯罪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对于建立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少年司法制度,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仍然较为推崇报应、惩罚的社会控制理念,执法简单机械,犯罪少年的司法处遇堪忧。

    姚建龙认为,在中国向现代社会加速转型的现阶段,主张惩罚、报应的社会控制理论太过“肤浅而直白”,而关怀、协商、矫正的社会控制理念更为“隐蔽而迂回”,这种“温柔”的方式更能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因此,我们急需一次理念变革,理念的变革与应用首先开始于少年司法,少年司法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驱和引领者,代表了社会管理创新、理念转变的方向。

    少年司法作为犯罪的预后反映,不可能通过惩治而大幅度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频率,这是各个国家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所证明了的。因此,少年司法,必须关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弱化其惩罚功能。正如姚建龙所说,“我们的责任不应该只限于查问这个孩子犯了哪种罪,而应该进一步查明他在身体、精神、道德方面是什么情况。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道路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感化;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有价值的公民。”

    皮艺军极力推崇少年司法的保护功能。他认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少年利益优先原则”业已写进我国法律,这在少年司法中就体现为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护。所谓保护,不是把少年当做重点看护的对象,而是把他们视做权利的主体,尊重他们、理解他们、关爱他们,特别是对那些有过罪错的青少年,通过少年司法制度,给予他们一次从新改过的机会。因此,少年司法应当具有五大功能:维权功能,教育功能,矫正功能,观护功能,预防功能。这些功能应当清除洗脑、灌输、改造等旧的传统模式,而赋予人性化,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使罪错少年在非监禁状态下依然能接受教育、考察,从而逐步形成自尊自控、宽容沟通与尊重他人权利自由的人格特征,使犯过错的孩子不再重犯。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既要治病,更要救人

    有关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一个孩子因为伤害他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给予他怎样的对待,能否使他感受到关怀、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消除他对未来的担忧、防止出现破罐破摔心理,对这个孩子今后的人生,影响重大。

    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09年1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检察机关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全市共有110人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上海市检察机关创设了一整套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明华认为,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有爱心、有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比如,只有那些做了妈妈的检察官,才有足够的宽厚和慈爱,才能理解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并用真心去关爱、教育他们。记者注意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顾晓琼,卢湾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赵丛萍,黄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黄卓懿,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董利,杨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夏芳……这些未检科长都已身为人母。

    姚建龙说,如果仅仅是完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检察机关通过机械地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基本职能就可以实现,但这只是看病,不是看人。而我们正在做的不仅是人的工作,更是心的工作。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未检基本模式,并开始出现向“未检一体化”模式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所犯罪行一般较为简单、犯罪事实较为清楚,因此没有必要像成年人犯罪那样实行捕诉分开,而可以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以使预防工作更好地融于检察办案过程之中,真正做到一案一防,有案必防,办案紧贴预防。而“未检一体化”,则代表了上海市未检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趋势,其目的在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的多部门、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聚集区域内资源优势,形成挽救合力。具体包括四个着眼点:

    一是未检机构职能一体化。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壁垒,将批捕、起诉、预防、执行(监所检察),以及民事行政检察、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等职能,统归未检机构。

    二是未检办案模式一体化。打破捕诉交叉的办案方式,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进行个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较为简单,绝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都会认罪,捕诉交叉制约的意义不大,而由同一检察官承担批捕、起诉、预防职能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三是司法一体化。公检法司均形成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提高专业化素能,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

    四是社会支持一体化。聚集国家力量(民政、教育、文化、工商、妇联、共青团等)和社会力量(专业社工、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建立健全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严明华检察长告诉记者,从上海未检的发展现状来看,“未检一体化”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未检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自下而上的阶段。除上海市外,在大部分省市未成年人检察总体上还只是被视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一项“活动”,而不是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未检机构建设、未检办案程序、未检特殊办案制度等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此外,由于未成年人检察改革易于引起社会关注,也因此容易出现“形式”重于“实质”的风险。今后未检改革应进一步坚持依法、理性、“儿童中心主义”的原则,避免未检改革的异化,尽快推动独立未检制度的建立,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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