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法律当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松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律当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松绑” 2009-7-16 法律当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松绑” 据《南方都市报》7月14日报道,6月11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某审判庭内座无虚席。番禺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对番禺某工厂偷排污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进入庭审阶段。

 




法律当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松绑”

  2009-7-16


法律当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松绑”
 
  

 

  据《南方都市报》7月14日报道,6月11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某审判庭内座无虚席。番禺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对番禺某工厂偷排污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进入庭审阶段。据悉,这是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的第二起环境公益诉讼,番禺区检察院要求被告工厂停止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承担环境污染损失费用62500元。

  环境污染事件并不少见,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向责任主体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广东省境内却还只是第二起,这恰恰说明了这样的环保公益诉讼不同寻常。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现行法律并未授予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在没有外因的刺激和促动之下,很难想象检察机关会来主动趟“环保诉讼”这滩深水。

  至少就目前而言,环保公益诉讼还是一件无“利”可图的麻烦事———当然,检察机关也可能因此而获得社会美誉。在“科学发展观”被突出强调的当下,积极介入环境保护还可能获得政治美誉,这种政绩也为一些检察官们所乐于接受。广州检方一位检察官就公开对媒体解释说,“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从短期来看是进一步打击非法排污行为,配合广州治水;从长远来看,在于引起社会对环保的重视,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下去。”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广州治水的大环境,我们很可能就看不到这两例检察机关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了。

  有检察官拿出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依据。但事实上,这样的依据难以自圆其说。后者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问题在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当然是“检察权”的一部分,“检察权”本身应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而不是来源于某位检察官的任意解释。

  而前者规定的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如果将这里的“检举和控告”理解为也包括“提起诉讼”,那么可以作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的就应该是“一切单位和个人”。而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这一条款明确排除了无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权。换言之,现行民事诉讼实则只允许利益关系人就其自身利益提起“私益诉讼”,而不主张“一切单位和个人”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去提起“公益诉讼”。虽然早在上世纪末就有学者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在原告资格认定必须具备“有直接利益关系”这一要件,但直到今天,这一建言仍然停留在理论研讨而无法进入正式的修法程序。实践中,也没有听说某位与案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后,被法院受理的例子。

  立法如此谨慎的潜在原因在于,制度的设计者担忧若开放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很可能导致诉权的被滥用,从而造成司法的不堪重负。而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和世界范围内的公益诉讼实践来看,放宽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对环境污染事件等政府、企业或组织的不法行为,如果在法律人不给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资格,便可能因无人有资格反对这种不法行为,而不得不坐等损害结果的发生。

  广州发生的这两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其意义正在于原告资格的突破。有检察官刻意向媒体强调这些个案“诉讼意义不在于检察院当原告”,实则只是想避免民众过于关注这其中的法律依据缺失。问题在于,在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均不愿介入环保公益诉讼的当下,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上的“法律松绑”,又如何来遏制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呢?

  无立法权也无立法解释权的检察官们在制度尴尬面前,只能回避。而立法机关却无从回避,原告资格已是环保公益诉讼无法绕过的“坎”,是堵是放,该提上日程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