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30 据报道,目前我国水污染严重,除长江、珠江好一些,其他江河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太湖蓝藻、滇池、巢湖等问题曾一次又一次地受到国人高度关注。党和政府将环境保护纳入更重要的议事日程,地方政府把水作为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当然都十分必要。尽管如此,江苏的“河长制”还是颇值得推敲。值得推敲的也许主要不是一种说法、一种姿态或某些具体措施,而是隐含在其背后的思路。在思路的背后,则蕴含着一种“体制性无奈”。 什么是“承包”?企业界大量采取“承包”的方式。某个人一旦承包了某个企业或项目,首先意味着责、权、利的统一,实践证明承包是一种考核、分配、奖惩的有效载体;其次意味着承包人将把主要精力乃至全部身心投入自己所承包的企业或项目;再次意味着某个人一般是所承包企业或项目的行家里手,无论是市场经营还是专业技术,外行一般不敢在自己完全陌生的领域领衔承包。从省委书记到县委书记每人承包一条河,谁都明白此承包与彼承包有着明显区别。但既然谓之“承包”,承包的基本运行规律总还是要遵循的。 就像前两天广为议论的节能减排中“一票否决”那样,省委书记承包的河流如果未能达标也要有“说法”,说白了是不是也关系到“乌纱帽”?将主要精力投向事关自己乌纱帽的责任事项完全符合情理和一般的行为逻辑,问题是,书记们一旦当起了“河长”,他将如何协调书记之职与“河长”之责的关系?书记们承担着重要的政治使命,其职内工作林林总总,哪一样都不能怠慢。书记们能拿出多少精力对承包河流的治污进行精心规划,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治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水是流动的,大凡江河都是跨越省界的。虽然行政区域是划“块”的,按说只要块块内的领导重视,与环保有关的各部门切实承担起责任,保护河流不受污染的一条完整的责任链以及跨区域的环保协作机制还是可以形成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这个责任链上有环节出现问题,这事就有些难办了:书记责任心再强,也难以通过个人的力量控制外省地界上的企业向同一条江河大肆排污。 整个社会是一个庞大的运作系统,政府工作同样也是一个运行着的系统。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不妨权且把政府运作系统看成“国家机器”这样一个概念。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解释,国家机器由一整套法律、制度、执行机构等构成,因此将政府运作视为机器并不牵强。任何机器均具有动力以及特定的功能,机器有的简单有的复杂,政府运作这架机器不仅因部件多、零件多、传动原理复杂因而庞大,而且承担着重大而复合的功能。省委书记也好,县委书记也罢,只不过是这架机器中的一个部件或零件。无论是江河治理还是节能减排,都只能是这架机器需承担的功能之一。而该功能的实现,则需要相当多的部件、零件乃至螺丝钉各自承担其或多或少的功能责任。政府运作这架机器在环保问题上的功能不佳乃至失灵,不是某个部件、零件的失灵而是整个机器系统的失灵,如今让省委、县委书记这个“部件”独立承担起整个机器系统的部分功能,不仅难以奏效,而且不尽合理。 无论是环保问题还是事关民生的各项重大问题,其实都是国家机器运行中部分功能不佳乃至失灵的具体表现。不把所有与该功能相关的部件、零件、螺丝钉的状态进行检查并修理或替换,要想让该功能恢复正常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得到了改善,往往也是一种假象或暂时现象。 对“政绩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思路、做法和措施的背后,其实还是一种有悖于现代社会运作规律的“人治”倾向。许多事,法律无奈或无效、职能部门作为不到位或干脆不作为,最后只能仰仗最高行政长官的批示或“拍案而起”才能得到解决。 “河长制”将对水污染的治理有用、有效,这点不必怀疑,然而,无论是“河长制”,还是非得领导批示或亲自过问才能解决的事情,最值反思之处是它往往掩盖政府运作这架机器某些功能的整体性不佳或缺失,从而掩盖许多部件、零件的破损和失效。旧的问题表明上解决了,新的问题再次寄希望于靠“人力”而不是仰仗完备制度的措施,由此往返重复,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