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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难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怎追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法制日报 编者按 负有监管或者管理责任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玩忽职守行为同 样会产生严重社会危害,但是,现实中,却鲜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成都市司法机关人士,通过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分析,找到了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
法制日报

编者按

    负有监管或者管理责任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玩忽职守行为同

    样会产生严重社会危害,但是,现实中,却鲜有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成都市司法机关人士,通过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分析,找到了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

    一家美发店聘用的守夜人,伙同他人将店内电脑、微波炉、洗发水等价值3200余元的物品通通拉走。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拘留,案子报送检察院批捕时,守夜人是涉嫌盗窃还是侵占,在检察官之间产生了很大分歧。盗窃罪的数额起点是1000元,侵占罪则是5000元,定性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法院量刑。

    只有监管权而无所有权导致国家和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如何追究有关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充分讨论后认为,其行为涉嫌盗窃更适当。

    “仅成都市,这类案件每年就有上百起,企业或单位的财产损失很难通过司法渠道挽回,只有自认倒霉。”成都市公安局一位长期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负责人介绍,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时面临诸多困惑,也引发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10月29日至31日,记者就此走访了相关部门和法学界的有关人士。

  原因之一

    思想认识不到位

    据成都市公安局的这位负责人介绍,“此类案件常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中。”

    一家企业购买了一批国内某品牌手机,与某通讯运营商四川的一家分公司达成协议进行手机促销,约定手机由这家企业提供,并派其业务人员在通讯运营商分公司的营业厅进行销售,运营商的这家分公司负责对手机进行监管和管理,赢利后按一定的比例分成。

    后来,该企业负责销售业务的工作人员吴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存放在营业厅价值二十多万元的手机悉数盗走。虽然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但由于变卖手机的赃款全部被犯罪嫌疑人挥霍,致使该企业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在此案中通讯运营商的分公司除积极配合案侦工作外并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因就在于被盗手机属于这家企业所有而分公司只负责对其监管。”办案人员介绍说。

    “重财产所有权轻视监管或者管理权导致此类案件日益突出”,权威人士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

    他说,重财产所有权轻视监管权思想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人们的思想意识却没有及时更新,对不是自己所有的财产在监管或者管理中显得可有可无,没有尽到作为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

    原因之二

    渎职犯罪主体过窄

    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邮寄物品被冒领,甚至收寄禁寄物品,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及邮件或者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等,邮局该不该负责?国内银行业近年来已出现“内鬼”现象,银行业内部人员不仅发案多,且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凸显出银行防范缺陷和监管责任的缺失,银行又该负什么责?

    四川大学一位刑法学教授以在许多地方都发生过的银行卡存款被冒领案件为例,他说,目前法学界争议最多的就是,在银行卡存款被他人冒领后损失该由银行还是该由储户承担问题上。虽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但他们都疏忽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银行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疏忽的主要原因就是现行刑法上存在盲区,像银行这样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被追究监管不力以至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就如上述通讯运营商分公司一样,手机虽然由通讯运营商的分公司代为保管但所有权仍属于另一家企业,分公司在监管的过程中,并没有侵犯企业的所有权,也无犯罪的故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只能对卷货而逃的自然人主体的犯罪进行打击,而无法从刑事上追究通讯运营商分公司领导或工作人员在管理上的渎职行为。

    成都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接受采访时称,现行刑法仅仅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为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的主体,的确给实践中打击金融机构人员、通讯运营商公司等国有企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出了难题

    他说,由于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了我国社会现实和查处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许多以往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被排除在刑法规定之外,使得目前渎职罪查处的不是多了,而是大大减少了。对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监管不力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能是束手无策。

    原因之三

    缺乏统筹和防范措施

    “案发后大都由办案机关给具体的单位或企业发司法建议书进行提醒,这远远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四川省政法界一位权威人士说,预防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无相关单位和部门来统筹此事,制定防范措施,这是此类事件难于严惩的另一个原因。

    该权威人士建议,立法机关应早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打击于法无据的立法遗憾,对责任人在刑事上制定出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避免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出现的尴尬。并建立起预防单位或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单位或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管理,形成一个预防单位或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组织,定期交流管理经验教训,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记者 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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