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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父亲手机遭抢“不予立案”引法界争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大河网-河南商报 [投诉] “儿子欠账与我何干?” 魏老汉家住新密市嵩山大道,腿脚不便,虽有4个儿子,但退休后一直独
大河网-河南商报

[投诉]

    “儿子欠账与我何干?”

    魏老汉家住新密市嵩山大道,腿脚不便,虽有4个儿子,但退休后一直独住。他说,事情发生在7月6日晚10点多,曾给35岁的小儿子小魏(工头)开车的司机小陈和其媳妇小刘等人叫开他的屋门,开口就要钱,说他儿子曾欠他们1000块钱。

    “我拿出手机刚给俺孩打电话,小刘一把夺过我的手机‘我来给他说’,之后说了几句话就将我的手机拿走了。”魏老汉称,那部手机是今年5月份花999元买的。

    “和我儿子有账算,为何抢走我的手机?”魏老汉很是不解,他和小魏又不在一块生活,经济上更是独立。“如果和我4个儿子有经济往来的人都来找我算账或要钱,我还怎么过?”

    [回应]

    “不拿手机拿不到欠款。”

    小刘承认她拿走了魏老汉的手机,原因是:“他儿子太气人了,欠俺1000块钱老是不给,他又不是没钱还。”

    小刘说,去年7月至今年年初,丈夫小陈曾帮小魏开车。二人“散伙”后,还有一笔因交通违章而处罚的钱没算清。

    “我们打电话找小魏要钱,总是见不着他。反正魏老汉是他的父亲,找他要钱也一样。”小刘说,“那天晚上,我一生气,就拿走他的手机,并告诉他,‘把那1000块钱还给我,就把手机退给你’。”

    [警方]

    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事发次日,魏老汉来到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报案。一位姓张的女民警告诉他:这事是经济纠纷,没法立案。

    之后,他又找到该所指导员巴福东,巴口头答应让民警去调查。

    7月21日,新密市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

    新密市公安局法制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子对此解释为:“前因是经济纠纷,小刘夺走魏老汉的手机,是以此手段迫使小魏还钱,不具备抢劫、抢夺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构不成犯罪。”

  [检察官]

    夺走手机,涉嫌犯罪

    郑州市一刘姓副检察长说,小刘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他说,这早已不是“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那个年代,小魏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其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正常情况下,他的债权、债务与其父亲没有关系。“如果小刘夺走的不是魏老汉的手机,而是其儿子小魏的手机,此案才是经济纠纷。”

    [法官]

    行为违法,难以定罪

    “有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夺其他人的手机肯定是违法行为。”郑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厅一审判长说,从刑事案件的角度考虑,有纠纷在先,又有打电话的过程,符合“情节较轻”的环节。小刘夺走手机后说“让我给他说”,之后却将手机拿走了,打电话只是个借口,因此拿走手机是一种诈骗行为。

    “但骗走价值999元的手机构不成诈骗罪。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该审判长说。

    [律师]

    此举缺乏法律依据

    郑州天翔律师事务所一姓李的律师认为,小刘与小魏“有账要算”,却跑去找小魏的父亲要钱,“这没有法律依据,夺人手机也是违法的”。

    李律师说,小魏是成年人,他和其父亲不在一起生活,更没有共同的收入和支出,两人是独立的民事关系人。小刘的丈夫与小魏之间存在的劳动或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小刘却找魏老汉要钱,缺乏法律依据。“将魏老汉的手机夺走,更是法律不容许的”。

    [专家]

    手机应物归原主

    “经济纠纷只能针对一方当事人,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说,魏老汉属于其儿子债权义务人以外的人,其没有偿还其儿子的借款或债务的资格。“小刘将魏老汉的手机夺走是不应该的,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如果采取了暴力手段,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刘德法同时还认为,小刘是因经济纠纷在先,而后将魏老汉的手机夺下给其儿子打电话,之后再拿走的。综合分析,这种行为既不是抢劫,也不是抢夺,它是一种非法侵占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20000元,魏老汉的手机价值999元,够不上定罪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此规定,所以它只能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小刘应该主动将手机归还。否则,魏老汉可以到法院起诉她。”刘德法说。

    (如果您有不同意见,请拨电话:0371——6558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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