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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亟待立法 开发商物业不应是“一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3
摘要:北京青年报 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为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但由于权属规定不明确,条例本身操作性不强,在业主利益的保护方面有失公平,不利于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日前,北京团代表罗益锋建议,应制定《物业管理法》,
北京青年报

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为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但由于权属规定不明确,条例本身操作性不强,在业主利益的保护方面有失公平,不利于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日前,北京团代表罗益锋建议,应制定《物业管理法》,明确各方利益的权利和产权归属,以确保业主利益不受损害。

财产归属

停车位、绿地产权应为小区共有财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将逐渐成为居民的日常消费品,同时停车位也势必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停车位如果被业主以外的他人控制,将严重损害业主的利益。此外,绿地、会所和人防工程等也是居民用房必须的设施,应明确产权归属。罗益锋代表认为,物业区域内的产权归属,特别是小区内的共有财产,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所在与体现。因此希望立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设施,尤其是共有部分的产权归属问题。除了有明确权属的、用于公益的市政或公共设施外,应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法人在小区内拥有任何共有或配套设施。

纠纷处理

业主大会有权参与处置小区管理纠纷

罗益锋代表说,应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边界,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通过业主大会享有权利。每个业主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都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和程序利益,所以建议在确保每个业主都知情或推定知情的情况下,降低业主大会的参与和通过比例,以确保业主大会正常行使权力。为保障业主权益的有效实现,建议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信息公开

建立小区信息披露制度和社区档案馆

为有效保护业主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的销售欺诈,建议立法中确立开发商的信息制度,明确规定开发商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及相应的机制,包括公开小区建筑物及各种设施的类型、数量、开工竣工时间,产权是否设有抵押及其期限,开发商的质量担保及限制,前期物业管理的情况及费用等。建立社区档案馆,统一保管相关的社区资料,并向业主公开,以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罗益锋代表认为,物业方面的立法应听取来自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各方的意见,并将草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样才能避免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存在的利益保护不公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也有利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小区管理

开发商不应成为所售楼盘物业股东

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完毕后,建筑物的所有权就全部转给业主或准业主,因此为有效维护业主利益,防止开发商在包括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等方面损害业主利益,建议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作为所售楼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即开发商和物业不应是一家人”。授权新成立的业主大会有权了解开发商签订的所有处分业主权益的合同。另外,应明确业主作为权利主体可以选择物业小区的管理方式,而不是必须聘用物业管理企业。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要求协商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有权在不违背合同法的情况下自由解除合同关系。(谭卫平 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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