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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前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法制日报: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前瞻 2004-10-14 9:40:46 中国的司法改革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一直是一个非常热门的公共话题。但是这一、两年来,关于司法改革的议论好像多少显得有点低迷,不是那么红火、提神。司法改革面临 司法机关、法院自身难以克服的很多问题,

 




法制日报: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前瞻

  2004-10-14 9:40:46


中国的司法改革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一直是一个非常热门的公共话题。但是这一、两年来,关于司法改革的议论好像多少显得有点低迷,不是那么红火、提神。司法改革面临

司法机关、法院自身难以克服的很多问题,它涉及到国家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审判领域或有限的司法领域。

司法改革已经推行了十五六年,如果要对迄今为止的司法改革作一个回顾和评价,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张志铭副院长说有点一言难尽的感觉。在法制日报社与赣州中院共同主办的以“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前瞻———地方法院现代化建设”为主题的“赣州司法论坛”上,他引用了前人的两个诗句“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道出了这份感觉。

编者按

国庆节前夕,由法制日报社与赣州中院共同主办的以“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前瞻———地方法院现代化建设”为主题的第二次“赣州司法论坛”在赣州举行。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贺卫方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张志铭教授应邀做客论坛,畅谈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前瞻,并被赣州中院特聘为专家咨询员。

赣州中院彭光华院长介绍说,赣南卷烟厂、中国银行赣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分行、赣州市商业银行等单位对该论坛表示了关注。

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

多年以来一直走在司法改革最前沿的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在论坛上演讲时说,大家都知道,中国在发生着变化,而这种变化最大的一个方面正好是在大家所工作的领域,是过去十多年间改革最具活力的一项,就是司法体制改革。

贺卫方说,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解决有些人希望在政治领域改革能够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如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我们想方设法地通过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建立,通过法官素质的提高,程序正义的实现,审判过程的更加公开,执行体制的理顺、证据制度的改造,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合理构造,律师对司法过程的更深刻的参与,使公民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如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可以把案件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不需要对司法公正有任何的担心,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的变化,法院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西方有些国家,比如美国,连总统竞选中因选票发生纠纷,这样的冲突居然最终是由法院作出裁判并决定,良好的司法体制保障了政治生活的有秩序的进行,保证了最高权力的和平交接,而司法制度在政治关系的调整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贺卫方看来,法院不应成为改革的先锋。法院为什么要进行改革?就其本性而言,法院就是一种强有力的保守精神的机构,因为司法机关应当是现行秩序的维护者而非破坏者。

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还是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如开放法院,为保证这种公开,老百姓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去法院听取庭审,同时,多种多样的改革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如青岛中院的主审法官制的改革、成都中院的审判长的改革,为后来在全国推行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开辟了道路。一段时间,不少法院突破了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某个法院甚至成立了“房地产纠纷法庭”,专门审理房地产纠纷,河南有一个区法院推出了“先例判决”制度,即要求后面的案件必须依据前面类似案件的判决而判决,还有,厦门思明区法院率先推出“法槌改革”,敲响了华厦第一槌,推出了“宣誓改革”,即证人到法庭作证前必须手按宪法宣誓,保证所言为实……列举起来,这类改革简直可以说是不胜枚举的。

那么,这些改革究竟成效如何呢?贺卫方说,在大众传媒上,我们看到了仍然是不能够让人乐观的信息,出现了许多要求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呼声,法官也感觉不到自己的伟大和光荣。别的不说,就说法院的财政与法官的待遇问题,不论是法院和法学界都不断呼吁,但这样的呼吁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这是我们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中国司法改革的道路尽管曲折,但从前瞻的角度看,前景还是非常光明的。张志铭教授认为要看到和强调两个必然。

第一、法治是中国社会转型、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转化的必然。

中国现在是一个转型社会,这种转型导致的一个趋势就是法治,就是要建立法治国家,这样来讲转型中国的法治趋势可能比较抽象,其实只要我们稍加观察和思考,也可以发现法治趋势是一种显著的生活现象。比如我们每个人原来都属于国家的某个单位组织,现在情况大不相同了,单位组织对个人的约束明显削弱,很多人甚至都不再是“单位人”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社会转型使得政府用来调控社会的经济资源、权力资源、意识形态资源大大减少。从前每一个人都是全方位的“单位人”,是国家的人、政府的人,离开了单位、离开了国家和政府很难生存下去,因此,政府的指令和意识形态能够通过单位组织充分发挥整合社会的作用。现在不同了,利益高度分化、社会高度分化、人心高度分化、意见日显多样,社会结构不同了,为达致社会整合的社会治理方式也要做相应的调整。这个调整就是从人治、德治、政策治到法治,就是迈向法治的必然。

第二、通过司法改革、政制改革强化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实现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

实行法治必然要强化司法和法院的作用,从世界范围看,法治社会是司法作用高度凸现的社会。张志铭说,中国的司法和法院已经是并将继续是一个“朝阳产业”,对此人们已有广泛的共识。总之,看到并强调这两个必然,有助于我们增强信心,在目前司法改革面临许多难题、从而使人们在情绪上显得低迷的时候,有助于使我们鼓起探索问题、解决难题的勇气。

如何看待中国的司法改革

对中国十多年来的司法改革成就,应该有一个恰如其分的评价。有些学者认为,到目前为止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其实并没有取得什么真正货真价实的成就,如果硬要说有什么成就的话,可能只有统一司法考试,但统一司法考试只能算一个“半拉子工程”,因为它只是解决了考试的问题,司法官资格授予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获得资格后如何进入法律职业的问题,这种改革的意义显然要大打折扣。

张志铭教授认为这样来看待中国的司法改革太过挑剔、太过消极了。他个人认为,中国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其成就是非常巨大的。这不仅表现在观念认识上、人员素质上、物质设施的改善上,还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组织构造和实际运作上。尤其是对中国司法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目前学界、社会和司法实务界在认识上已取得高度一致,都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及相关的政制改革,就是要在整体上克服三个方面的弊端:一个是司法的地方化,一个是司法的非职业化,一个是司法的行政化。

尽管中国司法改革的推进遭遇种种困难,但从今后看,从它可能取得的成就看,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克服和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一半,如果这句话成立的话,那么对于中国司法的这种高度一致的问题意识不就是我们已经取得的一种了不起的成就吗?张教授感慨地说,倒退五年、十年我们能如此清晰地表达自己对中国司法的看法吗?当然,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进步还表现在许多显性的方面,如办公设施、审判场所的改善,人员素质的提高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说,十余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具体改革方案方面都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特别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或是出于对96年体制建构中欠缺之处的弥补,或是出于对司法实践工作机制的诸多完善,司法实务界纷纷出台了多项改革举措,理论界对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成为一门显学。但如果我们稍加留意的话,我们会发现近两年来司法改革的步伐正在放慢,具体的原因有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许多改革措施欠缺应有的生命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认为,在我国经济体制加速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社会意识、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参政、议政的意识在不断强化,同时政治体制也在不断跟进,相关制度的透明化、公开化和程序化以及权力的监督制约也都在不断被强化。但目前的中国毕竟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处于新旧体制转接过程中,与此相应,我国的地方法院也是转型期中的地方法院,因此不能奢望在法院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一下摆脱原有制度的制约,只有逐步地改进,甚至通过局部的改良来实现法院的现代化。

司法机构现代化建设

中国的司法改革、司法制度建设如果要有一个比较完好的设计的话,可能不得不有赖于各地方法院基于自己区域特点、地方特点,基于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状况,作出针对性的努力。

贺卫方说,从一个地方层面上观察,一些涉及司法制度的框架问题是必须认真考虑的,首先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分权的问题。

地方司法设计的第二个问题是司法官员的选任标准是否应当在高层次法院和较低级别法院之间有所区别。过去我们讨论法官选任问题,多半只是笼统地讨论,很少结合不同层次法院的法官所从事工作的差异作出有区别的论证。基层法官所处理的案件尤其是民事纠纷大多跟本地的风土人情有着密切关联,相应的,法官也需要有“人情练达”的素养。许多纠纷只是一些利益的平衡而已,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很难像科学家那样精密判断,这只能取决于法官的崇高威望。实际上,司法也有某种类似于“接受美学”的道理存在。同样的话,出自不同人的口,对当事人的说服效果是很不一样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固然要有良好的法学修养,同时,民众的信赖也是至为关键的。而那些经常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和判决的高层次法院的法官,相对而言,重要的是学理精湛。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基层法官的选任标准加以再思考。

最后一个问题涉及到更整体化的事项,那就是如何发挥基层社区包括乡村精英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问题。

贺卫方教授建议可以考虑更多地发挥地方精英的作用,是否可以让农村里既有年资,又有声望的人们不仅仅只担任调解工作,而是每周两天开庭审理一些田土细故类型的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他们的判决不服者,才能够上诉到县一级法院?他说,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在建立一种合理的地方司法制度时应当通盘考虑。

张卫平教授认为,地方法院的现代化建设就是一个消除原有地方法院体制的弊端,使其能够满足社会主义现代法治要求的过程。地方法院的现代化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硬件方面,即地方法院具有满足地方现代司法所需要的人、财、物———高素质的审判人员、具有保障法院高效率运作的财力和物质条件;其二软件方面,具有适应现代法治的法院体制和司法理念。法院体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法院体制问题由于关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地方法院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当是最困难的基本作业。

人们已经比较一致地认识到,当下法院体制所显现的主要问题是:法院结构和运作的行政化、法院司法的非独立化、法院人、财、物的地方化,审判人员的非职业化等,这些问题彼此之间又是相互关联和交叉的。张卫平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是法院现代化的主要障碍,地方法院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内容和任务无疑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张志铭教授强调,今后的司法改革应当特别关注地区差异,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现在很多地方法院都把“建设现代化法院”作为整合自己的改革和发展的口号,现代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词语,其含义比较深刻。他说,这几年,地方法院的改革热情可敬可佩、改革成就可圈可点,可以说,中国司法改革的很多举措都是自下而上发生的。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地方自主的司法改革面临着也许更为严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考量,而且也不大可能造成国家司法制度在整体上的迈进。

如何激活中国的司法改革

充分的法治一定是中国的未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激活未来中国的司法改革,有三个路径值得参考:

第一、司法改革的进行与司法改革理论的研究应当集中在体制改革上。我们推行的改革更多应当是总结实践中的宝贵经验,从整个体制上或者从一个体制入手来推进,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工作方法、人事制度乃至服饰、仪式上的变化。应当着重解决纵向上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与权力配置问题,调整后的权力机制应当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但又不失制约的效果。

第二、改革的推进应当尊重司法规律,从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入手、从建构科学体系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而不能忽视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想当然地任意推行各项改革。改革措施的设计应当经过理论上的缜密论证,形成的方案应当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予以推广。

第三、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关制度的建构应当放到整个世界的司法平台上考虑,要具有全球性开放目光,不要更多地以“国情”为借口对世界通行的制度与规则大打折扣。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开展的司法改革与相关制度设计才具有与世界其他国家对话进而相互借鉴、相互交流的可能。否则一味地抱守中国的国情与现状,“闭关锁国”式开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只能是越走越窄。

清华大学的张卫平教授指出,实现法院体制的转变和改革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这一点必须明确,一个独立的,具有高素质审判人员的,有相应物质保障的司法机构的存在是法治运行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朝向这一目标迈进。所有的司法改革和法院现代化建设的措施都应当服从这一目标,都应当是迈向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而不是阻止迈向这一目标。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注意到地方法院现代化建设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基本作业,也就必然体现社会转型的基本特征。讨论和实施地方法院的现代化建设均不应当脱离这一背景。(蒋安杰 李青)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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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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