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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卖淫嫖娼界限"实属滥用公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9
摘要:中国青年报) 据报道,2月4日,浙江金华市公安局在其辖区范围内推出新的裁量细则,确定卖淫嫖娼界限;金华市警方此次正式将“通奸”、“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明确区分开来,明令禁止将通奸或非法同居关系按卖淫嫖娼处理。据报道,金华警方此举乃全国首例。 既
中国青年报)

    据报道,2月4日,浙江金华市公安局在其辖区范围内推出新的裁量细则,确定卖淫嫖娼界限;金华市警方此次正式将“通奸”、“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明确区分开来,明令禁止将通奸或非法同居关系按卖淫嫖娼处理。据报道,金华警方此举乃全国首例。

    既称全国首例,可见在此之前各地模糊卖淫嫖娼
界限的行为不在少数。笔者大胆猜测,模糊卖淫嫖娼界限可能是某些地方公安部门执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顽疾”。

    笔者的猜测在现实中不难找到佐证。部分公安部门的执法过程中贯穿着一个荒唐的逻辑:凡非婚内性关系都算是卖淫嫖娼关系。只要男女双方不是夫妻,一经发现存在性关系,公安部门一律以卖淫嫖娼论处,拘人罚款自然少不了。更有甚者干脆将这个逻辑扩展为:凡非婚男女关系一律算作卖淫嫖娼关系。一到打击卖淫嫖娼的“严打”时期,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家宅,无论有无“越轨”事实发生,只要男女两人共处一室且拿不出结婚证,便一律当作卖淫嫖娼抓个现行———自然也少不了拘留与罚款。

    这些执法者的逻辑已经荒唐到了不值一驳的地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严令禁止的所谓卖淫嫖娼,乃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通过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活动”。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收受或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即可分别认定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行为的最一般特征就是存在金钱与性的直接交易。而“通奸”、“非法同居”等行为,全然没有金钱交易这一特征,姑且不论其是否符合道德,单就其行为特征而言就与卖淫嫖娼根本不同。公安机关的执法者完全应该清楚卖淫嫖娼的特质。然而不少执法者还是愿意人为模糊卖淫嫖娼的界限,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首先,模糊卖淫嫖娼界限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不特定双方的直接交易,公安机关在取证方面面临很大困难;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需要耗费相当的行政成本。面对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中的取证困境,有些执法者发现,查结婚证比寻找非法交易的实际证据容易得多———反正卖淫嫖娼者一定拿不出结婚证;于是,执法者们祭起“结婚证一证否决制”的大旗,将没有结婚证保障的男女关系一网打尽。

    更为重要的是,模糊卖淫嫖娼界限能够为执法者带来足够大的经济收益与政治收益。某些执法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卖淫嫖娼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的激励,有充分的动力将所有非婚内男女关系当成卖淫嫖娼;打击卖淫嫖娼同时也是地方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实际战果”自然是颇有分量的政绩,执法者的政治收益与打击效果成正比———为了轻松做出政绩,自然将卖淫嫖娼的范围扩得越大越好。

    显然,模糊卖淫嫖娼界限对于执法者来说是一件低成本高收益的事情,完全符合经济规律。只要执法者抛却公共利益而只为自己考虑,他们自然乐意将“通奸”、“非法同居”一并归为卖淫嫖娼行为。

    然而,法律虽然没有保护“通奸”、“非法同居”等非婚男女关系,但也没有明文禁止过。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属于公民权利范围,“通奸”也好、“非法同居”也好,即使在道德上值得争议,但这些行为毕竟都没有超出公民权利范围之外。执法者对“通奸”、“非法同居”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标准的违法行政与滥用公权,乃是出于自利目的而对公民权利的粗暴侵犯。

    因此,金华警方此次明确划定卖淫嫖娼界限,实在是有利于制止公权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的一件大好事,各地公安机关都应当效法。(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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