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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拿黄晓明与屠呦呦比都是公民权利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拿黄晓明与屠呦呦比,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认为不该拿黄晓明与屠呦呦比,也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 黄晓明结婚和屠呦呦获奖是近期热点新闻,因此衍生的一场网络论争也吸引了人们的关注:网友路长全将这两件事情拿来相比,认为屠呦呦一生努力不敌黄晓明一

  拿黄晓明与屠呦呦比,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认为不该拿黄晓明与屠呦呦比,也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

  黄晓明结婚和屠呦呦获奖是近期热点新闻,因此衍生的一场网络论争也吸引了人们的关注:网友路长全将这两件事情拿来相比,认为屠呦呦一生努力不敌黄晓明一场作秀。也有人对此说法表示反对,比如知名媒体评论员曹林就发文反驳,诘问“以黄晓明贬低屠呦呦是脑子进了多少水?”

  对路长全的一些观点,我也不赞同。把屠呦呦与黄晓明拉在一起比社会知名度,比媒体关注度,比婚礼与诺贝尔奖颁奖仪式哪个更气派,比他俩的收入多少,比他们家的客厅大小,这种把收入多少、住房大小、受媒体关注程度等指标作为衡量一个人价值大小的人生观、价值观,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公开论辩以正视听。如论者所言,“收入不是通吃一切的评判标准。”科学家有科学家的贡献,大众明星有大众明星的作用,由于评判价值尺度不同,把这两者拉在一起,简单地比收入、比待遇、比影响、比贡献,确实很难比出个上下高低来。

  但路长全的观点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也传达了一种不乏代表性的社会情绪:对明星奢侈婚礼的不满,对媒体娱乐化的不满,对科学家待遇过低的不满,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对社会趋向庸俗、虚荣、浮华的不满。这些不满和疑问,体现了部分公民对社会、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思考和担忧,也从不同侧面为公众的思考、判断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新维度。善于听取各种声音,特别是质疑和反对的声音,既是我们正在建设中的民主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也是社会走向民主法治的标志之一。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拿不拿黄晓明与屠呦呦比,都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规定,既是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保障,也是对自由表达的个体利益的保护。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我们的理解是,只要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每个公民想说什么就可说什么,各种想法、意见和观点,都可以通过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各种传播途径大声说出来,因为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宪法、法律所许可支持的。拿黄晓明与屠呦呦比,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认为不该拿黄晓明与屠呦呦比,也是公民的自由表达权利。套用一句流行的话,你比与不比,黄晓明屠呦呦都在那里。你比与不比,都是你的公民自由表达权利,与什么“脑子进了多少水”毫无关系。

  如论者所言,现在,社会上一些人确实存在“受单一价值观支配的道德专断思维”,喜欢摆出一副真理已握在手中的姿态,喜欢对事情发表带有一锤定音意味的观点,殊不知这一做法与民主法治精神相悖。实际上,民主法治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也是一种思维表达方式。法治思维自不待言,其要义是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义。而民主思维的要义,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宽容、礼让和相互尊重,就是一种自由意志与另一种自由意志之间的互不干预,就是“让我说话,也让你说话”“谁也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我有说话的自由,你也有说话的自由,我的自由不能侵犯您的自由。”从西方先哲直到今天,人们之所以如此重视保障言论自由,就在于言论自由可以拓展公共讨论,让每个普通公民知晓摆在前面的问题和各方面的立场、观点、方法,以便他们充分、自由地作出判断和选择。正因如此,启蒙时代思想家伏尔泰才说,“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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