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热点案件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河南安阳市原副市长张胜涛因受贿一审被判刑十五年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9月11日电(记者马意翀)记者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安阳市原副市长张胜涛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9月11日电(记者马意翀)记者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安阳市原副市长张胜涛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胜涛(男,56岁)于1994年4月至2011年9月先后担任杞县阳堌乡乡长,杞县宗店乡党委副书记、杞县县委办主任、杞县常务副县长、兰考县县长、通许县委书记、安阳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河南蓝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耿鸿翔等14名公司企业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25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消费卡和车库一间(价值10万余元),为他们在工程建筑、土地使用、企业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吕念来等13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8.68万元、美元1000元和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消费卡,为他们在职务晋升、人事调整、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胜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有悔过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