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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拒付劳动报酬案开审 是否为刑事犯罪成焦点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 前不久,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认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重庆人裴云刑事责任;辩护人则认为,此案是典型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应该按刑法来判处。双方庭审展开辩论。 由于
法制日报


  前不久,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认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重庆人裴云刑事责任;辩护人则认为,此案是典型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应该按刑法来判处。双方庭审展开辩论。

  由于此案是宁夏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当天庭审从13时30分开始,一直到18时50分才结束。《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作为公诉的检方和为裴云辩护的律师都做了充分准备,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出示了30多组证据,辩方针对每一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答辩,裴云也认真查看了控方出示的多组证据。

  拒不支付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9月30日,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特种技术公司与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拉普斯森林公园G岛外墙保温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甘五建公司承包拉普斯森林公园G岛除其他装饰以外的外墙保温保湿装饰一体板安装施工,并采用四川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保温隔热复合装饰板。后经拉普斯置业公司同意,甘五建公司将该工程部分工程转包给重庆市人裴云,裴云遂带领工人陆续施工。

  2011年5月27日,甘五建公司与裴云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程进度补充条款》和《施工单价补充条款》,约定由裴云负责施工拉普斯森林公园G岛外墙保温一体板安装工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裴云先后与程某、符某和刘某口头达成劳务分包合同,由程某等3人带领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拉普斯置业公司、甘五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裴云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2011年9月,裴云在拉普斯置业公司、甘五建公司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以拉普斯置业公司未向其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鼓动工人多次到拉普斯置业公司的办公场所索要工资,影响拉普斯公司不能正常工作。

  逃离银川

  2011年10月26日,裴云在工资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擅自离开银川,途中被供货商堵截并带回银川。

  2011年11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裴云作出责令其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处理决定。但裴云仍拖欠程某等3人班组农民工工资144余万元不予支付,并于同年11月11日逃离银川,至2012年1月14日在重庆被警方抓获。

  经银川市金凤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初步核查,发现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拖欠裴某工程款的问题,遂对甘肃第五建筑公司及裴云作出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金凤区劳动部门协调,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将裴云拖欠的85万元农民工工资通过金凤区劳动监察大队予以垫付。由于裴云外逃,同年12月12日,金凤区劳动监察部门以裴云行为涉嫌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2012年2月23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裴云作出了逮捕决定。

  无罪辩护

  检方认为裴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44万余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裴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裴云的辩护人则认为,裴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上,裴云以个人名义与甘五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显然属于无效合同,拖欠劳动报酬的应该是有用工主体资质的甘五建及建设单位而非非法分包人裴云。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是因为裴云没有施工经验,导致资金链条断开欠下工程款,离开银川是想回到老家想办法筹措资金。从客体上受害人并不是实际劳动工作者,而属于一起经济纠纷案件。

  辩护人认为,此案发生的本质原因,是此项工程中各个主体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非法分包导致的,其合同利益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若有损失应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分担。所以此案是典型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应该由刑法来判处。

  链接

  2011年11月11日,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鑫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职工的反映,说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拖欠30多名工人的工资款,总计16万元。工人多次催要未果,张某的父亲又于承包期结束后运走价值30多万元的成品货物,随后张某父子便不知去向。阳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张某经营的公司多次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在追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2年2月21日,张某被公安部门抓捕归案。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10月2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某因转移资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犯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 “欠薪入刑”警示企业主依法经营

  拖欠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是多年的老问题,各种名目的欠薪让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恶意欠薪不仅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违背了企业的诚信原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刑法,无疑是劳动者的福音,同时也为打击欠薪逃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恶意欠薪入罪,各地“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纷纷开庭审理,欠薪跑路的老板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案例为心存侥幸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一定要依法经营,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记者 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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