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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走私化妆品逃税被判11年 已向高院提起上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晚报 原标题 [走私判11年离职空姐上诉] 从韩国免税店购买大量化妆品入境 被指控偷逃113万元税款 律师解读逃税超5万即构成犯罪 本报讯(记者王晓飞)空姐李某离职后开始为淘宝店代购化妆品。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
法制晚报


  原标题 [走私判11年离职空姐上诉]

  从韩国免税店购买大量化妆品入境 被指控偷逃113万元税款 律师解读逃税超5万即构成犯罪

  本报讯(记者王晓飞)空姐李某离职后开始为淘宝店代购化妆品。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偷逃税款113万余元。二中院一审以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今天上午,有关人士证实,该案被告人李某等人已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据悉,李某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离职后在京一直无业。2008年夏天,她在淘宝上开了家名为"空姐小店"的网店,卖化妆品。李某起初从代购店进货,后来认识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某,便开始通过他从韩国往国内带化妆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日至2011年8月30日,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并结算货款后,李某与男友石某将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等,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再通过网店销售牟利。案发前,共计偷逃113万余元关税。

  开庭时,李某虽表示认罪,但称自己从预谋偷逃税款。

  李某表示,自己每次入境都是随着人流,没注意是申报通道还是无申报通道,她也并不清楚带化妆品还要交税。

  李某说,每次订单中的部分化妆品她在韩国机场就卖了,仅凭订单无法证实所有的货物都已带入境。法院未采纳此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长期从韩国通过非法途径携带大量化妆品入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石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25万元;褚某获刑7年,罚金30万元。

  律师说法

  偷逃税款5万即可入刑

  今天上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马里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国内海关对旅客入境可携带的物品种类及数量都进行了严格限制。

  李某等人获罪,主要在于其多次有意携带超过规定的化妆品,却并不申报,偷逃税款。

  普通市民或代购者出境购买商品,只要按海关规定携带或申报物品,就不会触犯法律。

  马律师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此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