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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举报偷税无果状告税务局被判败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日报 河南省郑州市居民章鹏发现,商家利用POS机收货款后却以缴费收据(银联签购单)小票代替正式发票。于是通过邮寄书信的方式,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了河南一家公司涉嫌偷逃税收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郑州市国税局依法及时查处。
法制日报


  河南省郑州市居民章鹏发现,商家利用POS机收货款后却以缴费收据(银联签购单)小票代替正式发票。于是通过邮寄书信的方式,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了河南一家公司涉嫌偷逃税收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郑州市国税局依法及时查处。 

  但7个多月过去了,章鹏始终没有收到国税局处理案件的结果,于是将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稽查局对他的举报作出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不久前,这场由公民护税行为引发的行政官司,最终以章鹏败诉告终。相关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国税局:联系不上举报人

  庭审中,坐在被告席上的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一方坚持认为,原告的护税精神值得肯定和鼓励,但作为本案的诉求不能成立。

  稽查局一方称,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举报河南一家公司不开发票,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稽查局于次日收到该信函,并于收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案件交给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办。

  “二七区国税稽查局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证实原告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并于2011年8月14日出具了税务稽查结论书。”稽查局一方认为,他们已在法定时限内安排查处了原告举报的事项,不存在章鹏诉称的7个多月仍未作出处理的情况,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请不成立。

  而针对未向章鹏告知处理结果一事,稽查局一方认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

  “而原告自寄出举报信后,从未与国税局联系过,更未向国税局要求过告知查办结果。再者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国税局提交了举报信,整个举报信系打印成文,包括原告的签名也系打印完成,没有原告的亲笔签名,国税局无从核实原告的身份,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及本次举报的性质,原告没有向被告国税局提出告知查处结果的要求,被告没有法定义务告知举报人查处结果。国税局根据目前材料无法核实原告真实身份,不应该告知其查处结果。”稽查局一方在法庭上称。

  法院:国税局已尽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稽查局一方陈述的情况属实。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2011年6月7日曾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派工作人员对被举报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经过检查,二七区国税稽查局于2011年8月14日作出了税务稽查结论: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并向章鹏作出了“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情况的报告”。

  该报告中称,被举报公司经营模式为出租场地并收取租金,出租方实行集中收款,并按客户开出的交款单与商户进行结算,与客户的付款方式没有关系,交款单据与结算单据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由于举报内容涉及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不显示具体销售商户和品牌,销售单据早已销毁,无法继续落实和查证举报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举报的该案件未作出处理,于2012年2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3月20日,二七区国税稽查局给原告出具“检举查办结果告知”,告知了原告该案件的查办结果。

  在这份告知书中,稽查局称被举报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家具销售单位提供柜台租赁、日常管理、统一收款服务。经查,该公司不是以上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未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利用顾客刷卡交钱的便利不开具发票涉嫌偷逃国家税收和发票违章行为。

  而章鹏认为该“检举查办结果告知”只是告知原告被告对原告举报事项的查处过程,不是处理决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是被告对原告所举报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章鹏的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该案交给二七区国税稽查局查办,该局在检查落实后作出了税务稽查结论,向被告作出了检查情况报告,因原告在举报书中并未明确写明要求被告告知查办结果,故被告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告知原告该案件的查办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驳回了章鹏的诉求。

  ■案意点击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崔瑞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章鹏之所以败诉,主要是在举报方式上存在瑕疵,譬如举报要符合程序要件、时间要件和对象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举报必须符合:一是举报对象上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人。二是举报内容上必须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记者  范传贵 通讯员 辛 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