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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详解“中国黄金第一案”断案始末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日前,济南中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俗称“纸黄金”交易)合同纠纷案,张某(化名)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的方式,在短短的十天内进行了百余次黄金交易,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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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中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俗称“纸黄金”交易)合同纠纷案,张某(化名)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通过电话委托的方式,在短短的十天内进行了百余次黄金交易,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

  但张某获得的这两千余万巨款却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而张某也就此被银行告上了法院。此案涉及金额巨大,并挑战诸多法律空白,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审理难度极大,被很多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济南中院的一审,支持银行单方撤销交易的判决。与此同时,济南中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褚飞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披露了堪与“许霆案”相提并论“中国黄金第一案”的办案始末

 

  3.2亿元巨额“纸黄金”交易引发诉讼

  这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济南泺源工行),与张某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济南中院民二庭负责审理。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承办法官褚飞也怵了头。

  “涉案金额巨大,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法律条文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这是我碰到的最棘手,最困难的一个案子。”谈到这个案子,褚飞法官至今仍深有感触。

  通过对卷宗的细致梳理,褚飞逐渐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2006年5月30日,被告张某等人在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请开立了个人账户黄金买卖账户,通过该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黄金买卖交易。自06年6月29日起,张某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随即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5千余万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7千余万元,获利2100余万元。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张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其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上述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张某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输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统的认可,并不存在违规现象,合法有效。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他要求银行归还其被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褚飞虽然对案子的来龙去脉有了大致了解,但由于里面涉及到诸多金融行业术语,这对褚飞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对于那些金融专业术语,真是两眼一蒙黑。没办法,当时是一有时间就去书店买书,去图书馆查资料,恶补这方面的知识。”

  通过调查,褚飞了解到从06年6月29日起到7月8日,短短十天里,被告张某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之多。这笔数量金额大到令人昨舌的黄金交易,其实并不是实际黄金的交易,而是通过“纸黄金”的交易方式实现的。

  “‘纸黄金’交易就是和贵重金属对应,是纸面上的,不是真正的交易,没有资金往来,一切都是记账式的。买卖的时候,不化验金属的含金量,不运输,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褚飞如是说。

 

   破解“纸黄金”业务合法性难题

  既不能让银行国有资产白白流失,也不能让老百姓赚来的钱平白无故的被扣划,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褚飞法官慎之又慎。

  首先,褚飞要确定的就是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这项“纸黄金”买卖业务是否合法。然而,让褚飞意外的是,济南泺源工行竟然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济南泺源工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甚至包括败诉和赔偿的责任。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褚飞发现开展此项“纸黄金”业务的不仅仅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也开展了类似的黄金业务。

  “当时很费解,这么多大型国有银行,而且业务开展了这么多年,每年的交易量大的惊人,怎么可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它的合法性呢?”对此,褚飞心中充满了疑惑。

  通过与济南泺源工行案件代理人交谈,褚飞发现代理人对银行开展的这项业务并不熟悉。“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该拿出什么证据,该提供的没有提供,不需要提供的反而拿了一大堆。”

  “如果明明有证据,却因为代理人对银行业务不熟悉,该提交的拿不出来造成银行败诉,那对银行来说太不公平了。”想到这里,褚飞更加慎重起来。

  “谁主张谁举证,提供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上讲,我们法官没有丝毫过错,但是这很可能导致事实上的错误。”在褚飞眼里,法官的职责就是要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

  在他看来,这个案子已经不适于机械地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需要自己能动司法,以职权取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完成举证的义务。

  “如果不进行引导,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怎么举证,案子很难调查清楚。这样做不是偏袒哪一方,而是为了弄清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褚飞说。

  对褚飞来讲,确保案件实现法律和事实上的公平,是一种责任,自己苦点累点算不了什么。为此,他利用少得可怜的业余时间,从图书馆里,从浩瀚的网络中,试图寻找与“纸黄金”业务相关的信息。

  就在这时,一则新闻引起了褚飞的注意,“上面说的是2006年,工商银行‘纸黄金’业务得到了批准。”办案就要把案子办成铁案,这是褚飞的工作原则。为此,他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查阅相关资料、批文,并引导当事人找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5]11号))等有效证据,最终确定济南泺源工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然而,这些只是这件被很多媒体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中很小的一步。
      银行是中介还是合同当事人

  对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地位对于本案至关重要。千万别小看这名称的差别,如果是中介的话,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没有权利撤销这126笔交易。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褚飞介绍说。

  被告张某认为济南泺源工行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是“纸黄金”买卖的服务中介,不属于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他与济南泺源工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关系。

  而济南泺源工行的观点与之相反,其坚称在这些交易中,银行都是以买卖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与张某成交的,并非中介。

  在庭审的时候,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于两方观点,孰是谁非,褚飞并没有轻易下结论。

  “法官不能人云亦云,应该找到交易规则,通过法律明断是非。”这是褚飞审判该案坚持的一个原则。

  然而,办了十多年案子的褚飞却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难题,银行“纸黄金”业务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非常缺乏。

  “难就难在全国没有任何法律,银监会也没有对这项业务制定任何交易规则。”褚飞至今仍感慨良多。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从这些记录来看,交易全是在张某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在满足成交条件后,银行与张某进行‘纸黄金’的买卖,银行并非撮合客户与客户之间成交的中介。”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交易

  “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对已交易完毕的‘纸黄金’买卖行使撤销权的。”然而,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操作平台进行黄金买卖,全部交易都经过银行交易系统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银行无权撤销这些交易,他要求银行归还被其划走的2100万余元交易所得。

  济南泺源工行则反驳称,这126笔“纸黄金”交易,都是张某投机取巧进行的,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撤销,银行有权划走其非法所得。

  为了及早审结此案,还公众一个真相,褚飞加快了调查进度。这个时候,他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张某在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他委托买入价在141元至150元之间,所对应的银行报价在150.01元至163.84元之间,成交价格都比对应的银行即时黄金报价低5.01元至22.00元。”

  对于“止损委托”,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页的定义是:为了避免价格波动带来更大的损失,订立的一种委托。

  而客户按照止损委托方式交易时,电话银行会通过语音方式进行提醒,“现在你将建立止损委托,如果你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按照以上定义,张某采用止损委托方式时,其设定的买入价格,不应低于银行的即时黄金报价。可是张某选择了止损委托方式的同时,又以远低于即时黄金报价设定买入价格,显然违反了“止损委托”的概念和交易规则。

  褚飞进一步解释说,“交易记录显示,当时市场价是160元,按照止损委托进行交易,张某的委托购买价格至少应比160元高,可是他输入的价格却都低于160元,甚至低到了142元,明显违反交易规则。”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有做出正确判定,造成违法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被误认为正常交易。

  “工商银行该交易系统在当时存在漏洞,其人为设定是即时报价上下浮动20%,就是正常交易,只要不超过20%即是合法交易,系统就会予以确认,其实在20%之内也有非法交易,张某就是钻了这个空子,这些交易其实并非银行本意。”案件的事实真相,随着调查审理的深入,越来越清晰。

  通过查询交易记录详单,褚飞还发现张某曾经将黄金交易价格设定为几元,甚至1元钱,来试探银行交易系统的底线。开始的时候,系统因为张某设定的黄金交易价格过低,不予接受。之后,张某继续提高价格底线,直到试出其报价在低于银行即时报价20%亦能成交,这一个节点,就大量进行交易。

  在找到系统漏洞后,张某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是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某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堪与“许霆案”相提并论的“中国黄金第一案”

  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很多媒体的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而该案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

  也有人认为, "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一个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呢,银行也会负责吗?"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褚飞耐心及时与媒体沟通,及时公开庭审信息和审理进展,确保了案件的公平、公开、公正。

  “张某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在短短的十天内,频繁交易达126次,致使其账户内余额由几万元骤增至两千余万元,显然属于不正常交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既违反交易规则,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对于银行而言,因为其交易系统未能作出正确识别和判断,导致异常交易结果的发生,属于银行通过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系统表现出来的重大误解行为,银行有权将张某不当所得划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有媒体将该案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褚飞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两个案子都是被告利用了银行出现的漏洞,不当获利。但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张某没有实实在在拿到钱,银行已及时将其不当所得划走。张某是利用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和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心存侥幸,进行的投机,但其只是投机行为,没有构成诈骗,不构成刑事犯罪。”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工商银行泺源支行关于撤销张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析案

  《合同法》明确规定,交易要建立在真实、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因交易系统出现明显的程序故障,导致交易结果极度异常时,客户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得利用系统的故障恶意交易,从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褚飞表示,本案当事人,利用了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在非正常的价格下完成了交易,这个价格是非真实的,与交易的“真实性”原则相背离,按照我国的司法规定,应当判定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当事人拒绝返还,银行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异常交易予以撤销,以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民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遵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本案判决正是遵循了这一理念。本案是因“纸黄金”交易引发纠纷的全国第一案,也是对今后类似案件审理的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本案可以树立公民不能利用别人的过错、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念,从而为社会倡导一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风气。

  案件链接:

  深圳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王家梁 法制网通讯员 周文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