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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治安行政拘留和罚款 丽江一市民状告公安局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云南网 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人员等100余人到场旁听 (云南)丽江市古城区首例市民状告公安局案于4月26日上午9时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丽江市市民尹兴鹏不服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二审庭审。晚报记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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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人员等100余人到场旁听

  (云南)丽江市古城区首例市民状告公安局案于4月26日上午9时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丽江市市民尹兴鹏不服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二审庭审。晚报记者在法庭上看到,除当事的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邻县公安局民警、当地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代表、群众、媒体记者共100余人到场旁听。

  事件起因

  因矛盾发生殴打

  从当天庭审中晚报记者了解到,尹兴鹏及其妻子赵绍芬和李波及其妻子田晓芳均租住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社区卿云村42号,之前因生活琐事两家之间有矛盾。去年9月3日,李波从尹兴鹏承租的店门前路过时,以尹兴鹏用眼睛瞪他为由,二人发生争吵并殴打,李波拿出一把跳刀用刀身打尹兴鹏头部。另外,两人的妻子也参与了打斗。此次打斗致使李波与尹兴鹏双方身体都有轻微伤。

  接警后,丽江古城公安分局祥和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并进行了调查,认为该案的发生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古公(行)决字[2011]第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尹兴鹏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同时也对李波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庭审焦点

  市民质疑

  办案民警弄虚作假

  因对处罚决定不服,尹兴鹏于去年9月7日向丽江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丽江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3日作出维持古公(行)决字[2011]第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随后,尹兴鹏于同年11月18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维持古城区公安局作出的古公(行)决字[2011]第6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发当日是李波故意挑起事端,找我麻烦,将我按于店内的角落处用跳刀刺向我的心脏,我只能用手将他的手用力顶住,才保住性命,我是受害者。当晚通知我到派出所,宣布对我实施行政拘留,我不服。” 不服一审判决尹兴鹏再次上诉。

  尹兴鹏还认为,造成古城区公安分局、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区人民法院错误的决定,其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的违法行为所致,是祥和派出所办案民警木某、和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而造成的。

  警方答辩

  事件处置程序合法

  而古城区公安分局则答辩:李波和尹兴鹏二人发生争吵,尔后致互相殴打,李波拿出一把跳刀用刀身打尹兴鹏,致使双方身体都有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古城公安分局负有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的职责,认定尹兴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同时,古城公安分局指出,民警办理该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办案民警木某、和某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尹兴鹏于2011年9月3日在祥和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对双方人身检查笔录的记载与上诉人称其并没有殴打李波,是李波殴打自己,自己无还手之力的主张不相符合,尹兴鹏对该上诉主张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尹兴鹏上诉称被上诉人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作为证据提交的办案民警的两份查获经过与事实不相符合的问题经审查,查明属实,但该两份证据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事实认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尹兴鹏上诉称办案民警在其提起行政复议后才补办材料和照片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其职权依法取得,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尹兴鹏与李波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致使双方身体都有轻微伤,双方身体都受到伤害。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对双方当事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尹兴鹏、李波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显失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