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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收养子女 分居后讨要抚养费被判败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周勤 吴明晓) 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梁亮与被告张雪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只因原被告同居期间没有领取结婚证,收养孩子后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当两人分居后,抚养子女一方起诉另一方讨要抚养费被法院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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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周勤 吴明晓) 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梁亮与被告张雪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只因原被告同居期间没有领取结婚证,收养孩子后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当两人分居后,抚养子女一方起诉另一方讨要抚养费被法院判败诉

  原告诉称,原告梁亮与被告张雪199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当年秋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近几年,被告长期在单位不回,双方分居,被告既不尽夫妻义务也不尽对双方收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收养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梁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听说过也未见过原告收养小孩,原告起诉不属实。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当年秋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即同居生活。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近几年,被告长期在单位不回,双方分居。原告梁亮于2008年9月收养女孩梁XX,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现梁XX随原告生活,至今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南召县法院认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原告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而且被告对原告的收养事实不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被告同意收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