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重庆一审宣判
北碚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文于2000年承包长寿湖二养殖区养鱼,2002年10月出资成立重庆程文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程文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4月,程文公司获取长寿湖生态养殖承包经营权。被告人程文纠集、笼络被告人唐红兵、韩永彭等人,以程文公司为依托,采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组织成员形成制约关系,指使、授意组织成员在较长时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程文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唐红兵、韩永彭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逃税、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同时查明,该犯罪组织围绕长寿湖养殖业,以护渔队为依托,设立100余人规模的护渔队伍,配备了钢管、木棒、望远镜、快艇等工具,非法行使渔政管理权,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8人轻微伤、数十人被殴打。 北碚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程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长寿湖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