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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调结 违法项目须补办手续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法制网——法制日报 “社团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调结 违法项目须补办手续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圆满告结。 据了解,该案是由江阴港集装箱公司
法制网——法制日报


“社团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调结 违法项目须补办手续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圆满告结。
  据了解,该案是由江阴港集装箱公司附近居民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信访反映该公司环境污染问题后,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受害居民代表朱正茂联合于2009年7月向无锡中院提起的环境民事侵权公益诉讼。受案后,无锡中院即发出“禁止令”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同时向无锡市政府法制办、江阴市政府发函,希望当地政府予以高度关注并妥善协调。该公司在江阴市政府协调下进行了整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铁矿石(粉)装卸作业项目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且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环境影响项目评估,属违法项目。法院认为,对违法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或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以及公司的合同履行、职工安置等实际问题,法院同意该公司提出调解的申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一、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港口铁矿石(粉)装卸作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在90天内仍未能获得行政许可的,必须立即停止铁矿石(粉)的接卸、储运业务;二、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申办期内,在港口铁矿石(粉)装卸过程中,必须做到无尘化作业,不得向周边水域排放任何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三、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为使协议能切实履行,中院还及时向无锡市环保局、江阴市环保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对江阴集装箱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的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