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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缺监管沦为犯罪工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法制网 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间拆借资金或非法集资 "影子银行"缺监管沦为犯罪工具 近年来,随着金融衍生产品陆续推出,信托、委托理财等金融案件类金融纠纷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近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指出,法院要通过依法
法制日报——法制网


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间拆借资金或非法集资
"影子银行"缺监管沦为犯罪工具

    近年来,随着金融衍生产品陆续推出,信托、委托理财等金融案件类金融纠纷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近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指出,法院要通过依法稳妥审理信托、委托理财等"影子银行"类金融案件,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影子银行”类金融案件绝对数量不大,增长幅度不高。“但在实践中,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是以委托理财或委托投资等形式存在,金融案件有井喷的隐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羊琴介绍说。

    产品风险提示不尽到位

    涉及“影子银行”的金融类案件中,委托理财、信托类纠纷较为典型和常见。

    羊琴分析说,以深圳、广州两个收案数较多的法院为例,连续3年以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立案的案件均不超过20件,但在金融类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纠纷,甚至是代持股或隐名投资纠纷中,常常涉及与委托理财合同有关的问题。尽管此类案件绝对数不多,增长幅度不大,但因相关业务缺乏监管,各方当事人对有关合同文本的理解悬殊,甚至质疑相关业务的合法性,法律适用争议较大。

    “目前,金融类委托理财市场正面临法律缺失、监管缺位等问题,导致市场主体良莠不齐,引发不少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崔立斌说,从案件标的额来看,有显著增长趋势,几十万标的额的案子屡见不鲜,上百万也并不少见。原告通常为委托理财的客户,而被告通常为接受"委托理财"的主体,主要为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姜海清介绍说,此类案件大多因理财产品发生亏损而引发,有的则反映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或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特点。“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认识程度不够,未仔细了解产品内容便轻易签名购买。在诉讼中大多指责金融机构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夸大收益,回避风险,口头承诺与合同不符等,但较难举证。”

    "吸收客户时虚假宣传、隐瞒风险。过分强调盈利前景,缺少风险提示。这是实践中引发委托理财等“影子银行”类纠纷发生的一大原因。"崔立斌说。

    羊琴认为,法律规定不明,对“影子银行”缺乏有效监管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对于受托人的资质、资金的用途、佣金的收取等既没有相应的监管主体,更没有监管措施,导致许多“影子银行”业务处于无政府状态,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加强监管杜绝虚假宣传

    对于“影子银行”案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崔立斌建议,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部门应通过立法作出予以明确,规范职责,加大非法经营的查处力度,杜绝虚假宣传,促使各类交易主体规范运作,减少法律真空地带。对于没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非法理财的情况也要规定相应查处部门,使管理无缝隙。

    姜海清也提出,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监管,从产品设计、审批、备案、销售等各环节对金融机构严格规范管理;金融机构应当规范自身行为,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力,不向不合适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要求以清晰的文字说明形式进行明示,不能以暗示或容易引起歧义的方式替代。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得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不可盲目投资。”姜海清说。

    羊琴提醒,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过高的利息或保底条款,法院一般也不予保护,因此对于约定过高利润的理财产品,要全面评估风险,以保障资金安全。

    法制网北京10月20日讯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