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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院公布“20亿村官”周伟思被捕细节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深圳新闻网 备受社会关注的龙岗南联“村官”周伟思一案有了新进展:继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披露已于1月24日对周伟思立案侦查之后,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3年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周伟思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执行逮捕。目前,该案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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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关注的龙岗南联“村官”周伟思一案有了新进展:继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披露已于1月24日对周伟思立案侦查之后,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3年2月8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周伟思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执行逮捕。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检方同时回应了周伟思20亿身家的传闻,以及举报人周祖杰被捕等社会民众关注的问题。

  周伟思一案已有4人被逮捕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24日对周伟思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对其刑事拘留。由该案牵出的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何永华因涉嫌受贿也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共立案4件5人(单位)。

  经办案人员继续侦查,并按照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深圳市院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除夕前夕对周伟思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周伟思一案牵出的其他人员,包括因涉嫌受贿的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何永华等其他3人也先后被执行逮捕。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反腐败决心,在坚持加大要案大案查办力度的同时,将查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腐败犯罪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办案重点之一,依法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干部腐败犯罪。“从我们实际办案经验来看,一些基层的违法人员虽然职务不高,但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由于发生在群众身边,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连,因而会给群众造成最直接的伤害。反腐工作要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切入点,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关于周伟思一案,他还表示,“检察机关会依法、公正的处理该案,该案的进展等会通过官方微博等途径及时向社会披露,并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旧城改造项目中受贿落马

  据公开的信息,“能人”周伟思早年下海经商,凭借其出色的经商头脑,便已拥有不菲的身家。那么,富了之后再去做“村官”的周伟思,又因何事而落马?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透露,经初步调查,周伟思受贿主要集中于旧城改造的项目。据悉,在南联社区的一次旧城改造项目中,某房地产公司取得该项目后,与拆迁户由于在补偿标准上难达成一致,便请求担任“村官”的周伟思出面帮忙。周伟思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促成了该房地产公司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为该房地产公司的拆迁节省了大量资金,加快了该旧改项目的推动进程。

  同时,周伟思还帮该开发商在其它环节推动进程、节省费用等。事后,周伟思先后收受该房地产公司逾千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同时,周伟思为了南联社区的违章建筑不被查处,找到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区查违办副主任)何永华帮忙,并多次送上“好处费”。负责查违工作的何永华也因此而落马。

     20亿身家是否真有其事

  至于被同村人周祖杰举报“坐拥20亿身家”并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是否真有其事?

  检方透露:周伟思的身份比较特殊,先是农民、商人,近十年左右才成为“村官”,先后担任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工作站副站长,成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周伟思拥有的房产等资产,大都在其成为“村官”之前便已购置,是否涉嫌职务犯罪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2012年11月27日,举报人周祖杰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事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对此,办案人员称,周祖杰一案是“三打”转办的线索,早在2012年6月份便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其举报周伟思则发生在11月份。目前,周祖杰一案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周祖杰、周伟思先后因各自不同的犯罪事实被批准逮捕,“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身份的困局:“村官”兼任村企董事长

  这十年左右,周伟思同时拥有两个不同的身份,一是“村官”,从村委主任到社区工作站常务副站长;同时他还有另一个身份:南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村官”同时又是村属企业的管理者等,这一现象目前可以说在深圳的基层是屡见不鲜。

  深圳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对记者反映,“村官”兼任村属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等,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加上村属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等常存在一些管理失范、政企不分甚至家族式经营及控制等问题,以至于挪用公款、受贿并损害村集体的利益时有发生,“近几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即查办了一批‘村官’的职务犯罪案件。”

  同时他也坦言,“根据管辖分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目前我国的一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依法从事公务的行为,二是基层自治管理服务的行为。目前按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从事公务如救灾、抢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村官’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并属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这也造成了目前的一种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层群众对基层组织的问题反映很强烈,但因限于当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辖权,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必须依法进行。”

  近些年来,深圳加大了基层城市化建设的步伐,特别是宝安、龙岗两区,开始大规模的产业升级。尤其是在一些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项目中,诞生了一个个巨大的利益“蛋糕”,这其中如周伟思等人,同时作为“村官”及村属企业的领导者,既是旧改拆迁的推动者,又是旧改拆迁中的利益方,也很容易身陷其中甚至涉嫌犯罪。

  “因此,在这关键时期,作为‘村官’而言,本身必须加强自律。同时更需要的,是大力加强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是推动基层工作规范化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