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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吁加强女童保护 将精神损害赔偿扩至刑事领域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日报 “应进一步加强对女童的法律保护。”近日在由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和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关爱女童”专题研讨会上,与会者发出这样的呼吁。 女童保护问题近年来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
法制日报


  “应进一步加强女童的法律保护。”近日在由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和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关爱女童”专题研讨会上,与会者发出这样的呼吁。

  女童保护问题近年来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媒体报道的429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据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介绍,调查发现:女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男童,分别为52%和47%;女童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有因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以及教育观念滞后等;多种家庭暴力形式并存,遗弃、性侵害应当引起重视。

  张雪梅呼吁,应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此外,她认为,界定家庭暴力应考虑儿童视角和性别视角,将监护人利用特殊身份及女童年幼无知对其实施性行为界定为家庭暴力。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晖曾与另一位律师一起为5位被强奸的山区留守女童提供法律援助。在办案过程中,她发现我国留守女童保护存在诸多问题。该案被告在案发前曾在另一所小学强奸、强制猥亵一名女生,最终“私了”。后被告人调入本案被害人所在的小学。“如果当时被告人被判刑收监,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案件了。”刘明晖说,被害方由于担心名誉受损且害怕报复,往往自吞苦果,由家长出面交涉要求对方赔偿,这种情况在农村具有普遍性。刘明晖认为,导致强奸案“私了”的另一根源是受害人无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而“私了”则可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留守女童受到性侵犯的问题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刘明晖建议,立法应将精神损害赔偿扩至刑事领域,促使留守女童及其家长变革传统“私了”观念。与此同时,她呼吁,为留守女童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抚慰,并开设预防性侵害等教育课程,以避免留守女童受到性侵犯的悲剧发生。

  在专题研讨会上,近年来一直被广泛探讨的“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再次引起与会者的关注。

  “无论是强奸还是嫖宿,实际上都是对幼女的性侵犯,并由此产生严重后果。”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说。

  张荣丽谈到,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设嫖宿幼女罪,本意是打击社会上存在的儿童卖淫行为,但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诸多弊端及产生的危害来看,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当初预想的作用。

  “立法机关应当在考虑未来修改刑法时取消此罪名。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处罚,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的保护为无差别保护。”张荣丽说。(记者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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