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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著作权纠纷频现 "二次获酬"引争议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热播的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曝出编剧和导演关于剧本创作及著作权的纠纷事件。 著作权纠纷事件引关注 律师: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日前发布,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著作权纠纷比较集中的影视界,相关讨论不绝于耳,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热播的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曝出编剧和导演关于剧本创作及著作权纠纷事件。

 

  著作权纠纷事件引关注 律师: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日前发布,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著作权纠纷比较集中的影视界,相关讨论不绝于耳,各种观点形成交锋。

  事实上,影视剧创作者与投资商、制片人之间的博弈早已有之。影视作品不同于其他作品,从项目筹备到摄制、发行周期相对较长,投资也较为巨大。影视剧项目在前期筹备、剧本创作、投融资、拍摄、宣传发行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著作权纠纷。

  原著与编剧:盗用?剽窃?

  今年初,由张柏芝、权相佑主演的电影《影子爱人》被指涉嫌侵权。香港导演及编剧阮世生在微博上斥责:“电影《影子爱人》制片人谭杰文盗取本人2010年原创故事《假凤真凰》桥段人物改编,严重侵权,本人追究到底,讨回公道。”后经香港电影工作者总会、香港电影导演会及香港电影编剧家协会斡旋协商,纷争解决。

  2009年,著名作家方方也曾为自己的作品打了一场版权官司。2006年,方方发表中篇小说《中北路空无一人》,武汉电视台采编中心陈某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瓦铞子煨汤》,后武汉某影视艺术传媒公司将《瓦铞子煨汤》拍摄成电视剧短片,在武汉电视台播映。方方以电视短剧《瓦铞子煨汤》构成剽窃为由,将陈某和武汉电视台起诉到法院。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类案件争议主要发生在前期筹备阶段,体现为原著作者、编剧等权属纠纷问题。电影、电视剧往往需要经过编剧对原著小说进行改编或者根据故事大纲进行创作,在改编、创作剧本的过程中,如版权链条不完整、不清晰或者双方约定不够明确,往往易导致纠纷发生。

  改编、退稿、稿酬,盗播、抢播、越权使用,争议不胜枚举

  而涉及到剧本的改编、退稿、稿酬等纠纷更是不胜枚举。近日,热播的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曝出编剧与导演之间因稿酬问题致朋友反目的消息。而电视剧《金婚》剧本编辑因剧本被退稿,之前协议没有得到履行,将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市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从影视剧文学剧本到影视剧视听作品的完成,是通过摄制权的行使来实现的,而摄制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剧本的改编,在拍摄阶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剧本的再创作和改编是必要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对于随意删改的问题如果界定,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也取决于制片方与编剧的合同约定。”王军说,“稿酬纠纷在剧本的合作创作中时有发生,而客观上评价编剧贡献比例的一个标准是该编剧独立创作部分在影视剧完成片之中的体现比例。”

  在影视剧的摄制阶段,纠纷也不少。王军说:“这一阶段著作权争议主要体现在侵犯创作者署名权及有关作品的使用范围方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电视剧作品的版权归制片者享有,但是编剧、词曲作者享有相关署名权;为影视剧创作的音乐作品的后续使用,如果使用范围界定不清,易在制片方和词曲作者间产生争议。”

  在影片的宣传发行阶段,纠纷主要体现在网站等传播平台盗播、抢播、越权使用视听作品等方面。不同于欧美国家视频网站依靠付费点播来收费的商业模式,我国视频网站主要通过广告收入来实现收益。一部热播作品所能吸引的巨额广告收入,往往会刺激部分中小视频网站盗播、抢播热门影视剧。

  律师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影视作品权属界定、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约定、剧本定稿标准等往往是双方权属界定的核心争议问题。那么,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对此,王军建议:“双方在合作前,应当根据各自需求明确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列明。在这一过程中,专业律师是应当全程参与并且给予法律意见的。这是一个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解决方案,但是实务中往往是很多个人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的力量不对等;另一种情况是力量相当的合同双方,签订一份不能明确各方权益的简易合同。”

  “签订合同中各方均要明确:(1)版权归属的约定:版权归属直接决定着日后收益的分配,因此在订立合同中要特别注意;(2)版权转让、许可的期限: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了作品再投入市场的周期和收益;(3)稿酬、投资支付条款的约定:著作权不仅体现作者的智力成果,同样体现着经济价值。因此,在双方签订合同中,应当特别关注支付方式和权利转让这两方面。只有权利人实际拿到报酬、投资款后,相关权益才能许可、转让;(4)合同变更、解除权:一些合同条款设计的不够合理,往往造成双方既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终止。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如果能够设计出具有可执行性的变更、解除条款往往能够解决这样的僵局。”

  “二次获酬权”是否可行

  在关于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讨论中,“二次获酬权”是一个热点。在目前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视听作品的权利人为制片人,制片人只需向涉及的权利人一次性给付报酬即可,而作品后续所带来的收入(比如票房多少)便与这些人员没关系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次获酬权”意味着,当作品被他人多次使用时,权利人就能随着电影盈利渠道的增多,音像、电视、网络、国际版权的收入,以及其他种种后续收入获得多次酬劳。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肯定了“二次获酬权”。

  “将‘二次获酬权’强制性、法定化,值得商榷,与我国影视行业的发展现实有些脱节。”王军认为,该条款生效后或将给相关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带来重大影响:

  “首先,从立案角度讲,法院在受理二次获酬权案件时确定案由就是个难题,按著作权侵权纠纷吗?可这些主创又不是法定的著作权人;其次,在审判实务中,视听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式有几十种,而且每种使用方式的传播次数很难统计,二次获酬由谁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如何有效支付均是现实难题,显然,我国现有的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恐怕无法有效保障二次获酬权的有效实现。如果短期无法出台行之有效且能兼顾各方利益的收费和付费模式,此类纠纷估计将大幅激增,法院的受案压力会很大,给影视行业发展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