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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辜被关7个月 欲起诉警方遭法院拒绝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大河网 公安局对其寻求国家赔偿的申请置之不理 法院也不为其立案 阅读提示 舞钢市一男子张向兵2009年8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间未获取新的犯罪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被解除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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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对其寻求国家赔偿的申请置之不理 法院也不为其立案

  阅读提示

  舞钢市一男子张向兵2009年8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间未获取新的犯罪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被解除取保候审。张向兵被无辜关押了7个多月后,舞钢市公安局至今不批准其获取国家赔偿的请求,其想起诉公安局,法院也不给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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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名被抓,遭关押7个多月

  6月21日上午,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张向兵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经过。

  张向兵说,2008年,有一条高压专线要从他所在的舞钢市庙街乡刘沟村桥西村民组通过,因为高压线塔基要占用一些村民的土地,受施工方一家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让他负责协调对村民的赔偿事宜。

  他说,为此,他积极做村民的工作,让大家支持高压线建设,工程顺利施工后,该电力安装公司为感谢他“付出的大量劳动”,给他支付了1.2万元劳动报酬,并给他出了证明。谁知,2009年8月23日,舞钢市公安局却突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名义把他刑事拘留,到看守所后,他才知道,有人举报他敲诈了该电力安装公司。

  据张向兵说,鉴于证据不足,2010年4月16日,舞钢市公安局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他被舞钢市看守所释放。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间未获取新的犯罪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舞钢市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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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跑了一年多,也没获取国家赔偿

  “至今我都不明白,我为什么会被舞钢市公安局抓起来。我在看守所被关押了7个多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我请求舞钢市公安局批准我获取国家赔偿,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追究办错案民警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但该局对我提出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张向兵说,一年多过去了,对他提出的这两个请求,该局没有任何回应。

  后来,他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问题,就到舞钢市法院起诉舞钢市公安局不作为行为,但该院行政庭的法官说,该案不是行政诉讼案件,不能立案。

  6月21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舞钢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杨某,他说,张向兵一案的确是由他和另一位民警臧某负责办理的,后来,检察院认为该案达不到起诉条件,公安局就释放了张向兵。至于为什么当初会刑事拘留张向兵,“时间长了,我已记不清详细案情”。

  舞钢市看守所民警张警官也证实了张向兵被关押7个多月由于没有达到起诉条件被释放的事实。当日,记者联系另一位办案民警臧某,但拨打他的电话,他不接,发短信,他也不回。

  那么,对于张向兵的两项请求,为什么舞钢市公安局一年多了都没有进行回复呢?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舞钢市公安局法制室负责人谭邵欣(音),但他明确表示不接受记者采访。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舞钢市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李某,李某说,之所以不给张向兵立案是因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记者问他:“为什么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他说:“不属于就是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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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认为,获取国家赔偿完全应该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律师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律师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在本案中,舞钢市公安局应该批准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

  两位律师说,不仅如此,舞钢市公安局还应该对办案民警展开调查,看其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纪和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两位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舞钢市公安局应该批准张向兵国家赔偿的请求,该局不批准,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张向兵请求舞钢市法院立案审查舞钢市公安局不作为行为合理合法,舞钢市法院不立案是不对的。

  “我无缘无故被错关了7个多月,身心受到莫大伤害,难道不该得到国家赔偿?难道不该对办错案的民警进行责任追究?难道一放了之?”听了记者的情况反馈后,张向兵说。 □记者 周广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