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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中的“黄灯”为何有些看不懂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法制日报 民间对于“黄灯”的作用众说纷纭,那么当初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立“黄灯”的初衷又是什么?为何在法律法规中对于黄灯的解释有些“理不清”?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专家。 黄灯存在有科学依据 “立法的目的在于解决交通安全问题,使交通更有序和规范,
法制日报


    民间对于“黄灯”的作用众说纷纭,那么当初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立“黄灯”的初衷又是什么?为何在法律法规中对于黄灯的解释有些“理不清”?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专家。

  黄灯存在有科学依据

  “立法的目的在于解决交通安全问题,使交通更有序和规范,所以我们不要拘泥于‘闯’这一字眼,而要明白立法的目的和执法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有很多弹性,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留下了很多的立法空间,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向记者表示,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定了指导性的原则制度和立法归属,具体通行的规定授权国务院,地方也有权对其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张柱庭认为,黄灯的存在是有其科学合理性的,黄灯的作用就在于警示,“如果只有红灯和绿灯,缺少黄灯这一过渡阶段,就会使走到中间的人和车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导致更多的混乱,红、黄、绿三种灯既符合法律规范,也在情理之中,不可偏废。而且交通问题是无穷尽的,法律也不能面面俱到,只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随之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慢慢加强,使大家更好地知法、守法。”

  “从信号的科学性上看,只有红灯和绿灯表面看很清晰,却不符合人的交通规律,中间少了一个缓冲时间,来警示人们红灯即将到了,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张柱庭说,采用绿灯倒计时的信号灯设置,虽有一定好处但智能化的东西需要投入成本,北京市这样的直辖市都还没有全面覆盖,何况普及到地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系教授丁立民也向记者表示,黄灯是一种从绿灯向红灯转换间的过渡信号,有提示红灯亮即将到来不要出现闯红灯违规的作用。

  “对于黄灯,国际的通例是黄灯亮时‘能过就过’,允许汽车越过停车线行驶,但不能加速、不能超过道路规定的限速,而红灯亮起时则严格禁止通行。”丁立民向记者介绍说。

  张柱庭也表示,国外的黄灯设置跟我国有相似性,“只是相比较而言,更清楚一些。《欧洲道路交通标志和信号协议》其中规定:黄灯表示即将亮红灯,除黄灯刚亮时已经接近停止线而无法安全制动的车辆可以驶出停止线外,其他车辆应该停止”。

  法律模糊或导致执法尴尬

  丁立民认为,浙江省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是违反了交通信号指示,并不是“闯黄灯”,“我们不应纠结于‘闯黄灯’,而应看到事情的真相。黄灯的设立本身就是为起缓冲的作用,如果闯黄灯也违法,那么,黄灯与红灯就没有什么区别,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设置黄灯的本来目的,就是给那些在信号灯由绿变黄瞬间未过停车线,但又离停车线过近而无法在停车线前停住的车辆也能够安全地通过交叉口用的。”丁立民说,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中原告舒江荣在停止线前有足够的时间停下来,而其却没有停下来,所以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人人都如此,势必导致交通混乱,发生更多的交通事故。

  “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150元罚款。遗憾的是,这些地方法规对‘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进一步细化,列出各子项,这是缺陷,显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模糊性,造成了执法的困难。”丁立民认为,法律本应简洁明了,而不应有任何歧义的地方,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执行。还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相关交通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所以容易犯一些法律常识性错误,和容易对一些言论盲信盲从,缺少自己独立的判断。

  此外,丁立民还提出,这起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最主要还是提醒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交通信号的管理,对它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对于这一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问题,我们既应该在法律上给予充分的尊重,也应该在情理上给予充分的理解”。(赵 丽 公言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