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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金徽酒与国泰君安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陈瑜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1
摘要: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记者周芬棉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通报,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酒)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并封卷的情况下,竟然擅自改动其中利润分配相关信息。证监会对金徽酒及其保荐机构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介

法制网北京8月26日讯记者周芬棉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通报,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徽酒)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并封卷的情况下,竟然擅自改动其中利润分配相关信息。证监会对金徽酒及其保荐机构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介绍,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发审会审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历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并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之后,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并于2016年2月3日发放现金分红款5,880万元。因公司尚示上市,实际上是将分红款仅分给了老股东。

发行人发生利润分配这种重大会后事项时,未主动向证监会履行告知义务,且擅自改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利润分配相关信息并对外刊登,其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相关规定。证监会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晓军称,国泰君安作为保荐机构,在金徽酒首发项目过程中,向证监会提交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对发行人实施分红事项,未主动向证监会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保荐代表人郝彦辉、张斌采取“6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行政监管措施。

与国泰君安类似,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证监会报送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亦未说明发行人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证监会对两中介机构及签字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约谈提醒。

张晓军指出,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即对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应予披露事项,应向证监会书面报告,不得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中介机构应履职尽责、审慎核查,确保出具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证监会将严查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高股票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质量。

责任编辑: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