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离婚女子告前夫赢回儿子抚养权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6
摘要: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周女士和前夫离婚时约定4岁的儿子小峰(化名)随母亲生活,但其前夫冯先生将儿子从姥姥家强行接走,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冯某交还儿子。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周女士拥有小峰的抚养权。 今年36岁的周女士起诉称,她和冯某200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周女士和前夫离婚时约定4岁的儿子小峰(化名)随母亲生活,但其前夫冯先生将儿子从姥姥家强行接走,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冯某交还儿子。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周女士拥有小峰的抚养权。

今年36岁的周女士起诉称,她和冯某2007年登记结婚,2011年小峰出生。两人后来协议离婚,约定小峰跟着母亲,父亲每月支付1500元的生活费。冯某不但一直没有给孩子生活费,还将孩子抢走,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并让冯某支付孩子2015年的抚养费1.8万元。

冯某称,小峰自2015年1月起便随他生活。冯某还称他并没有抢孩子,是从姥姥处将儿子接走,他是孩子的父亲,不需要孩子姥姥的同意。

冯某辩称周女士精神有问题,无法抚养孩子,他的收入比周女士高,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而且周女士的户口不在北京,将孩子交给周女士会让孩子居无定所。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应从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孩子自幼抚养情况、生活环境、教育因素、父母双方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即使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也应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协商。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冯某未经周女士许可擅自接走了孩子。冯某虽然辩称周女士不适合抚养孩子,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女士不适合养孩子,故对周女士要求抚养儿子的诉求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小峰归由周女士抚养。

至于抚养费,由于2015年1月后小峰实际随冯某生活,因此不支持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