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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出台细则 明确指导性案例对法官具何种约束力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法制网讯 记者 张维 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细则,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该细则已经成稿,目前正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预计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19日召开的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法制网讯 记者 张维 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细则,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该细则已经成稿,目前正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预计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19日召开的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又先后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4月14日、2012年9月26日、2013年1月31日发布了四批共十六个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制度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大学法学院曾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在四川10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案例指导制度试点工作,结果发现“案例应用情况不甚理想”。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表示,“作为案例指导制度的重点”的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问题尚未得到恰当定位与充分论证说明,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法官裁判并不能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适用。根据《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应当参照”的效力如何,却并不明确。

  “当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无正当理由违背或绕过指导性案例,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担任何种责任?这关系到案例指导功能的实际发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说。

  而即将出台的案例指导细则规定,将解决上述问题。比如,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必须按照指导性案例处理。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革呼吁两高出台更多数量的、更具影响力的指导性案例,“各地高级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也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应当根据各地情况积极出台参考性案例,只有当足够数量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形成体系的时候,案例指导制度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作用才能更加明显”。

  此次年会是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以来召开的首次年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信法网公益团队协办。著名宪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任该会首任会长。该会以推动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为当前研究重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