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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检公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规定(试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河南法制报 记者从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获悉,近日,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具体程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
河南法制报


    记者从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获悉,近日,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具体程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非羁押诉讼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计15条。第二条指出,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本规定所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三)积极适用与严格审查相结合;(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承办人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