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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关情况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律图书馆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今天(2013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关情况。 新闻会同时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这3个典型案例分别是: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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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今天(2013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关情况。
  新闻会同时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这3个典型案例分别是: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以下为发布会及案例详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2013年3月 28 日)

各位记者: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的有关情况。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等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本质上都是借助他人品牌的市场信誉,“傍名牌、搭便车”,制造混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妨碍品牌的建立和创新,阻滞品牌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法院努力做好相关审判工作,依法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规范秩序,为品牌经济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人民法院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商标民事案件8460件,商标行政案件202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1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33件);2011年审理商标民事案件12991件,商标行政案件176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8件);2012年审理商标民事案件19815件,商标行政案件215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23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55件)。以上数据显示,商标民事案件近年来年增长率都在50%以上。案件数量的增长,反映出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增强、商标意识增强、品牌意识增强,也反映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争议的手段成为多数人的共识,法院解决此类争议纠纷的作用日益显现,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渠道。

近年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不断出现。例如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二是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比重增多,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而需要法院通过裁判明晰法律标准和行为界限。三是涉及市场格局和企业核心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诉争和对抗激烈。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且较为突出的涉及品牌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类型有:1、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作为字号在境内外注册公司,以使用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幌子,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扰乱市场。2、随着互联网交易的迅猛发展,涉及网络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侵权人采取各种手段,借助网络从事各种违法行为。其中,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售假、设置虚假的所谓官方网站从事经营、将他人知名品牌设置为搜索关键字或者抢注为域名等最为常见。3、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或者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人民法院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要做法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制裁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制止“傍名牌”行为,以诚信竞争和公平竞争为导向,鼓励正当竞争,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主要做法有:
(一)明确相应的司法政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政策的导向作用,多次通过发布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政策。商标和竞争案件的审理,必须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品牌强国加快转变。
(二)有效发挥诉前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作用。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通过临时措施的依法支持,及早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保权利人权益的有效救济。

(三)依法严格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对于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发布禁令,判决被告停止制造和销售行为,有些案件还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要求收回和销毁侵权产品,防止侵权产品流入终端市场。对于侵害商标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损害商誉的案件,通常支持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开澄清有关事实,将侵权情况公之于众,避免公众误购。增强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经济上制裁侵权人,使其丧失再次侵权的经济基础。加大对侵犯知名品牌行为的判赔力度,加重假冒盗版和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保证权利人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
(四)注重做好调解工作。对于一些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的商业标志冲突案件,直接裁判结案并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而且可能造成当事人经营上的困难,引发不稳定因素。对于这些案件,法院力争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和解,着眼于既解决矛盾纠纷,又进一步划清各自的市场格局和商业标志界限,为品牌的创建扫清障碍,共同做大做强,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
(五)大力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阻碍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两手抓,两头堵”,依法遏制非法抢注行为。具体而言,一手抓商标注册环节,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注意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不予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抢注商标注册,已经注册的依法撤销,从权利取得的源头堵;另一手抓侵权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赋予被抢注者以抗辩权,对于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堵住非法抢注者的权利行使路径,使其无利可图。
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促进品牌创新和形成品牌竞争新优势。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为指引,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将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有效制止各类“傍名牌”行为,推动品牌竞争新优势的加速形成。以诚信竞争和公平竞争为导向,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谢谢大家!

附:用语说明

诉前临时措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起诉前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采取的诉前临时措施主要涉及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目录
1.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2.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
3.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案例1: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 商标权属纠纷案
――重大调解典型案例

  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000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由于诉讼时唯冠公司已濒临破产,涉案“IPAD”商标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案件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备受国内外关注。调解结案,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利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
民事纠纷案
――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例

  原告绫致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使用“JACK&JONES”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经注册享有“杰克•琼斯”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崔焕所、被告杜兴华未经许可,注册了jackjonescn.net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办了杰克琼斯中文网。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网页标题显示为“JACKJONES中文网-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网页描述中使用“杰克琼斯中文”、“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等表述;在该网站首页及相关网页中大量使用“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网”等表述以及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并配以“杰克•琼斯介绍”等内容;在相关网页源文件中大量使用与杰克琼斯、JACKJONES、jackjones等相关的文字;在“服饰目录”所列的每款服装左侧均显示有对应的实物图样和杰克琼斯及图标识;所售服装使用印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的包装,服装的标签、吊牌上标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对襟扣、袖扣上标有“JACK&JONES”,合格证上注明商标为“杰克•琼斯”等。绫致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对绫致公司合法权利的侵害。故于2011年4月26日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服装,关闭用以销售侵权服装的涉案网站,停止使用涉案域名jackjonescn.net,该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判决二被告在《法制日报》和新浪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近200万元。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从事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傍名牌的意图明显。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案例3: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恶意抢注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例

  1992年7月,盖璞公司在第25类衬衫、T-恤衫以及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申请的“GAP”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1999年4月19日新恒利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GAP”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盖璞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以及服务的方式和对象均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盖璞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盖璞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GAP”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从新恒利公司宣称自己来源于美国,并标榜自己与“GAP”服装相同的特点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新恒利公司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具有攀附“GAP”品牌的主观意图。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太阳镜、眼镜框”等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主要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划分为不同的大类,但是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尤其对于时尚类品牌而言,公司经营同一品牌的服装和眼镜等配饰是普遍现象。考虑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搭车的意图,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相同,分别使用在眼镜和服装等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均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为由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申请被异议商标搭车意图明显,同时服装和眼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