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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省监所已全部建成律师会见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法制报 核心提示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新法制报


 核心提示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为应对新刑诉法的要求,江西公检法司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新刑诉法施行已经1个多月,已有多名律师顺利会见了当事人,会见过程也不被监听,还有30多人成功利用微博向宜春市看守所预约了对在押嫌疑人的会见。不过,受访律师在充分肯定控辩权利更加平等的同时,还呼吁在执行层面应加强有效监督。

    5分钟!律师见到了当事人

    1月4日,新刑诉法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

    当天下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律师为他代理的一起案件,来到了江西省广丰县看守所。

    在看守所接待窗口,易胜华领取了会见登记表,填写完毕后连同家属委托书、律师证及复印件、会见介绍信,一起递交给接待民警。民警审核后很快告知:可以会见。以前必需的诸如会见函、批准会见决定书等,看守所民警已不要求提供。5分钟后,易胜华在律师会见室见到了自己的当事人。

    “原以为新刑诉法的贯彻落实,总得要有一个过渡期,但现在,看守所能在这么短时间内迅速落实,确实出乎我的意料。”易胜华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他还注意到,此次看守所也没要求必须两名律师一起到场才能会见。在新法实施之前,很多看守所都要求两名律师以上到场才能会见,这增加了律师的办案成本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据悉,新刑诉法涉及公安监管场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律师会见接待工作。记者采访全省多家看守所负责人后了解到,自1月4日以来,诸多看守所接待律师会见的人数,相比以往增加了15%至20%。

    2月1日,分宜县看守所所长兰小平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情形外的案件,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会见在押当事人。也就是说,这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如果辩护律师要会见在押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哪些案件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在新刑诉法实施前期的半个月中,分宜县看守所民警曾遇到“三类案件”,由于办案单位事前未通知看守所,待律师会见后,办案单位才提出异议。“为此,经过协调,现在规定,如果案件属于三类案件,则必须事前向看守所出具书面证明。”兰小平说。

    易胜华表示,新刑诉法比较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因刑诉法无相关规定,律师会见刑案嫌疑人时,被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等为由拒绝的事例并不少见。

    江西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伟俊律师表示,本次修改把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的案件只限于“三类案件”,增强了实践的可操作性。

    记者还了解到,南昌市司法局在超过半年的调研基础上,现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南昌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特别强调:侦查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限制律师的会见权。

    全省监所已全部建成律师会见室

    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就意味,办案机关不可以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派员在场,也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监听会见时双方的谈话内容。

    易胜华告诉记者,他在广丰县看守所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时,已经不像以往那样,旁边没有了民警进行监听。

    新法制报记者从江西省公安厅相关部门了解到,全省监管场所在2012年已经全部按标准建设了律师会见室。易胜华回忆:“以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的,中间有玻璃隔着,有时候因为长时间用电话与当事人进行对话,结束通话后,两只耳朵都很疼。”

    “为确保和新法顺利对接,切实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2012年6月开始,宜春市公安局先后斥资600余万元,对看守所进行了升级建设和改造。”1月28日,宜春市看守所所长赵铁汉向新法制报记者介绍说,该所共建了4间律师会见室,确保落实在押人员的辩护权和律师会见权。

    记者在该所看到,律师会见室的隔离玻璃早已被金属栅栏替换,还专门安装了视频监控探头,但没有安装监听设施。“这样既严格落实了新法的规定,又保护了律师的人身安全。”赵铁汉说,“除了没有同步录音系统,律师会见室也配备空调、桌椅等,与讯问室的设备规格相同,体现诉讼权利的平等性。”

    QQ和微博预约节省成本方便办案

    会见(提讯)当事人预约机制,是更能体现监管场所将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是否置于同等地位、彰显平等诉权的一项制度。

    记者调查获悉,抚州市资溪县检察院与该县看守所联合制定了家属、律师会见预约制度,建立看守所预约平台,确保会见预约的规范运行,看守所会见预约处理、会见安排、会见场所、会见方式等环节如果出现不当行为,驻所检察室有权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看守所应及时处理。

    宜春市看守所则在新刑诉法施行的数天前,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辩护律师在预约的24小时内便安排会见,无须等到48小时。此外,律师不仅可以电话预约,还可以通过QQ、微博等方式进行异地预约。

    宜春市看守所所长赵铁汉告诉记者,自从开通多个渠道预约以来,已有30余人选择了微博途径进行会见预约,“以前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大多要前来看守所联系,等待答复的过程可能还要几天,因为各种原因来了多次也没能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样的话,对于外地律师来说,只能住下来等待答复。现在不一样了,微博、QQ、电话预约,完全不受时间、空间的约束,给律师带来很大的便利”。易胜华则表示,预约措施大大方便了律师办案,既能事先安排工作,还节约了办案成本。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操作层面需加强监督

    “案子是不是你做的,快如实交代!”警察厉声喝问犯罪嫌疑人。而对面的嫌疑人,则不慌不忙地回答:“无可奉告,等我的律师来了再说。”

    这种影片中可见的场景,因新刑诉法的施行,未来将成为现实。因为,新刑诉法首次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

    徐伟俊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了辩控双方的平等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对解决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意义重大。”

    易胜华告诉记者,1月4日在广丰县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后,他很快就找到了广丰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易胜华说:“以前,侦查阶段极少能联系到案件承办人,即使能够联系到,对方也常以忙或不方便接待为由拒绝见面,我们也无可奈何。”

    不过,对新法的执行情况的监督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徐伟俊最近代理了一起检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办案单位的态度让他疑惑:“他们通知家属,人被他们抓了,但却不肯告诉家属,人关在哪里?律师介入后,办案单位也拒绝答复,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部分受访律师表示,新刑诉法改善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加强了辩护律师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以及对执行环节的有效监督。”

    新闻链接

    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律师会见等相关内容包括:

    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文/记者廖世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