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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1 关键词: 司法公信 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高度重视。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上客观分析了目前人民
人民法院报


  1

  关键词:

  司法公信

  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高度重视。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主题培训班上客观分析了目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并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强调提升司法公信的路径重点在于集中精力抓好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地办好各类案件。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司法公信的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和卓有成效的执行工作推动司法公信的提升。

  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司法公信力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也就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的信任程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有两处谈到了司法公信,分量很重。

  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集中涌现,社会民众缺乏法治信仰,“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上网”,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

  一是人们不信仰法律,司法公信力缺失。人民群众经常通过上访的渠道去解决问题,而不愿意走正常的法律途径。当事人不信服法律,在诉讼过程中,更多寄希望于通过找关系、找领导、越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来定纷止争。

  二是判决执行难,司法公信力受破坏。公众对于打官司没有安全感,因为有时官司的赢并不能最终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终的保护。

  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我认为,一是社会大环境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近年来,社会上的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权力阶层公然挑战法律威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老百姓对腐败问题极度反感,对公权力包括司法权的信任度下降。

  二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不牢,司法公信力难以确立。例如,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有些党政领导缺乏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的自觉性不够,存在行政干预司法工作的情况。

  三是部分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差强人意,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我认为,一是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公开代表自信,公开才能提高公信力。

  二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和司法的公信力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公信力,没有司法公信力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

  三是确保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对于司法公信力而言,是正相关关系,司法的权威性越高,人们心目中司法的公信力就越高。

  四是坚持法制统一。不能允许法律被区别对待,有的被严格执行,有的被象征性适用,有的甚至被“地方规则”和“潜规则”所替代。

  五是提升司法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正的司法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包括事实的判断、规范的判断和价值的判断,而司法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需要司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司法技能和专业知识。

  六是正确处理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1.处理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确保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扰和影响。2.处理好司法与舆情民意的关系问题。加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全面客观地宣传司法工作,要使全社会达成共识,司法权应当接受监督,但监督和评价司法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司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绝不能用多数人的感性认识来代替法律标准。3.处理好涉诉信访的问题。应当实现“诉”、“访”分离,用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用社会方法化解社会矛盾。4.优化法治的社会环境。需要发挥党委、行政机关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

  2

  关键词:

  法院文化

  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12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法官树立文化自觉,塑造以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文化理念。201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提出,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要求。2012年8月9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在深圳召开。一年来,全国法院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 宇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物质文化,即法院建筑的风格、审判庭的布局、装饰、法官办公室的设置、法槌的使用、法官的着装等;第二,行为文化,即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确保公正高效办案的规章制度等;第三,精神文化,即法院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精神

  风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源泉,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决定着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体现着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的途径,我认为,一要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廉洁勤政精神、一心为民精神、忠诚团结精神等。

  二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院群体的基本准则,是法院文化的精髓,是法院文化建设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三要十分重视法院的制度文化建设。邓小平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行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中介层面,上承精神层面,下启物质层面。

  四要大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决定因素。

  正确把握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厘清文化与文化载体的关系,重视法院文化的精神特质。不能将文化等同于文化载体,将知识等同于文化,将文化建设矮化为硬件建设,物化为买几本书、开展几次文艺活动,完全忽视了法院文化核心在于精神文化的特质。这就要使文化植根于法官的心中,传承于法官的血脉,形成法官的行为习惯,并将之渗透到言谈举止中、执法办案中。

  二是应认识到法院文化是具体的,不能照抄照搬,它需要结合法院实际创建自己的特色。如果不顾地区差异,不考虑所处的环境及自身的条件,而盲目照搬其他法院的做法,照葫芦画瓢,则无法领会文化的真正实质和内涵,会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畸形和异化。

  三是应把文化建设与办案联系起来看,避免把文化建设当作软任务,有时间就抓,案子多了就放。

  四是纠正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可以立竿见影的片面观点。“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应该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是历史沉淀的过程,避免法院文化简单化、花瓶化、功利化的倾向,在文化建设上要立足长远,潜移默化,注重远期和长久效益。

  五是应理解法院文化的长成与维系,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伦理、宗教等多重因素紧密相连,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司法相关的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器物、图腾、符号与仪式设计固然重要,但司法精神与灵魂的涵养蓄成,才是法院文化建设中至为关键的着力点。

  3

  关键词:

  司法信息化

  信息化建设是全国法院2012年工作的重头戏之一,各地正下大力打造信息化工作平台,将信息化技术作为加强审判管理的技术条件,陆续将整个审判过程置于透明、公开状态。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去年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称,司法透明已经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网站正在成为法院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全国目前有十多个高级法院、百余个中级法院、数百个基层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河南、陕西等省宣布三级法院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重庆电子文书在网上送达,北京、上海、辽宁、云南、广州等省市采用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案件庭审,一些法院还设置大屏幕播报庭审现场。此外,针对评估、拍卖、执行等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控,诉讼信息管理系统对评估、拍卖及案件执行等进展情况实时提醒,纪检监察部门随时跟踪监督,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透明化。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十八大报告在谈到“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为完善我国司法公开制度提供了尚方宝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公开审理的原则,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隐私的案件除外。全国法院在2012年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陆续将整个审判过程置于透明、公开状态,值得充分肯定,值得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速与提升。

  为提升审判行为的公信力,充分发挥公审普法职能与社会教育职能,各级人民法院在新的一年应当继续开门审案,满腔热忱地鼓励与支持社会各界旁听庭审活动,鼓励与支持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新闻监督。司法公开既包括司法结果(包括判决书)的公开,也包括司法过程和程序的公开。

  建议人民法院在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广庭审网络直播与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工程,自觉接受全社会对法院的监督。在庭审活动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允许网络和媒体进行庭审直播。在送达生效裁判文书以后,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将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当然对于涉及公民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和隐私,人民法院可进行技术处理。

  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司法公开要借鉴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严格遵守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平性、及时性、易得性、易解性与合法性。要充分尊重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要允许公众随时依法查询相关的司法活动和相关信息。

  4

  关键词:

  两评查

  2012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两评查”活动,要求各级法院围绕提升案件庭审水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两个重要环节,全面推进“两评查”工作有序开展。各级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广大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201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听取“两评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充分肯定成绩,认真分析形势,对下一步深入开展“两评查”活动提出了指导意见。“两评查”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为保证审判质量、树立司法权威奠定了坚实基础。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开庭审理是司法公正的动态呈现,裁判文书则是司法公正的静态载体。对庭审与文书的本质属性作如此解读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活动与过程,最终需要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进行展示和检验;其二,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演绎与结论,最终需要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上进行归纳和升华。虽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很多渠道了解法院、了解审判,但最全面直观和最具亲历性的,还是参加或旁听开庭审理。虽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从很多层面感受法律的理性力量,但最能浓缩法律理论、体现司法智慧并代表法院“脸面”的,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那份裁判文书。

  开庭审理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在一个公平、中立、公开的法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得到裁判者的聆讯和倾听,而且当事人能够感受到自己的观点得到了倾听。同时,开庭审理可以为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接受司法提供一个绝佳的教育场所。庭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裁判文书的意义在于记载特定案件事实结论与法律判断,并阐明作出这种事实结论和法律判断的理由。同时,裁判文书还担负着法律精神传承、法律智慧积累、法律公信提升的重大使命,是体现个案中的正义,是当事人眼中的法律文本。

  因此,对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开展“两评查”,从“过程”与“结果”两方面检视审判活动,无疑是一项十分正确的决策。这关系着法院为社会提供的司法产品,即正义的质量。2012年的“两评查”活动虽已告一段落,但我们对庭审质量和文书质量的追求不会停止,因为我们的追求中实际上还有“两避免”,那就是:避免把开庭审理变成动态的不公正,避免把裁判文书变成静态的不公正。

  5

  关键词:

  铁路法院移交

  2012年年初,铁路法院启动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妥善解决了铁路法院改制所涉及的编制“三定”、人员过渡、办公用房、资产移交、装备标准、经费保障、案件管辖等一系列政策问题。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全部完成签署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铁路企业正式分离,3700余名铁路法院干警转变隶属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2年8月1日实施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指出,铁路法院的基本职能并没有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业的发展依然是铁路法院服务的重点。实践证明,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回归国家司法体系后,优化了司法职权配置和结构,提高了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了司法权力的公正、高效、权威,保障了铁路运输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作为中央部署的一项司法改革任务,铁路法院(也包括检察、公安)体制改革经过数年努力,终于于2012年整体移交到地方。铁路法院被地方“吞并”,也终结了铁路法院纳入“专门法院”系统的讨论。虽然目前对司法的地方化有不少批评,但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样没有为“部门办法院”、“企业办法院”留下空间。

  这项改革看起来是一项机构改革,但它涉及到很多基本司法理论问题,如专门法院理论、法院管理理论、司法管辖理论等等。就专门法院的设立条件来说,只有在具备案件的专门性、管辖的方便性、体系的完整性以及满足正义的司法标准等压倒性理由时,国家才会考虑建立专门法院系统。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虽有不少支持铁路法院的专门化的探讨,但看来最终未能形成倾向性意见。就司法管辖来说,地域管辖的“方便性”关怀在诉讼法上的长久生命力,在原有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制度中体现明显;就法院管理来说,原有铁路法院体系内的管理制度具备一定优势,直接性、效率性、保障性都比较强。然而这些有利条件最终没有能够克服社会公众对“部门正义”的恐惧,更是无法冲抵铁路法院在个案审判中招来的各种质疑。因此,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去掉了铁路法院“专门”的标签,保留其原有的司法管辖优势,同时,对地区内的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然而,移交后司法人员物质待遇的变化、职务等级的不匹配等问题,解决起来仍是费心。实际上,正是这些具体的问题耗费着我们有限的改革资源,而这种状况对正义渴求者——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铁路法院移交地方,最终能否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使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所提高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这还取决于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后续制度的补强,特别是下一轮司法改革中对“地方化”问题的克服力度。

  6

  关键词:

  小额速裁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小额速裁试点工作2012年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取得了明显成效。许多法院设置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由业务经验丰富的法官主持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此项制度进一步降低了案件的诉讼周期,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对争议标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因为实行繁简分流,有效缓解部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小额诉讼制度写入法律,从立法上肯定了小额诉讼的改革成果。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继峰

  社会转型发展到一定阶段,新型矛盾不断出现或传统矛盾会呈现新特点。民众之间小额标的纠纷不断增多便是新时期的一种普遍矛盾现象。这类纠纷与矛盾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紧张,还会折射原有程序法律制度的不适应。尽管我国对司法的投入不断增加,诉讼的增长仍不可避免地给法院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为此,许多国家在司法改革中相继建立了小额讼裁程序,以期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进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

  该种制度不仅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并践行了新的理念——司法的大众化。这可以体现在程序简化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在程序上,小额讼裁实行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在诉讼成本上,小额讼裁程序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各种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长。但现行制度即便是简易程序也存在较大的诉讼负担,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等。许多小额纠纷的当事人正是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而远离了法院。

  进一步讲,司法大众化理念的建立是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径,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在这个意义上,小额讼裁程序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法律的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均具有重要价值。

  7

  关键词:

  知产司法保护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在此政策指导下,2012年的知产审判景象“繁忙”,大事频仍。201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1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对过去一年审结案件进行总结公示。201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该司法解释在6月出台召开会议,向相关法官、专家征求意见。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2012年5月28日,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召开。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协办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和商标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召开。2012年6月2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颁奖

  典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被授予“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保护奖”。2012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郭 禾

  当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当中国成为全球能耗第一大国而产出却远远落后之时,我们开始崇尚科学发展观,我们不得不注重可持续发展。简单地靠扩大规模或拼资源消耗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走出这一困境的唯一道路就是创新或建设创新型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被关注的焦点自是情理之中。

  进入21世纪,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举措。究其原因非常简单,未来世界财产或资源的主要形态将不再是物,而是知识财产。这一点社会学家托夫勒在近30年前就曾预言。只是托夫勒也没有料及这一天的到来竟然如此迅速。西方的一些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国际贸易额中知识产权贸易的比例已经超过了传统的货物贸易。一些跨国公司的资产评估中,知识产权所占比例已经大大超过了其拥有的有体财产。中国的未来自当如此。当知识财产成为社会总财富的主体时,知识产权法成为财产法的主体亦为水到渠成之事。

  纵观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以市场经济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基础。换言之,没有市场经济就无需知识产权制度,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护私权的财产制度。作为市场规则之一的财产保护制度,司法保护无疑是其主渠道。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中的作用有目共睹。改革开放30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屡创佳绩。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诸多创新都来自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之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为焦点可谓理所当然。在今天,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当务之急。尽管人民法院早在近20年前就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但相较于发达国家,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专利法院)仍然是我国制度设计中的一大缺陷,且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在知识产权产生中所引发诉讼的法律性质,对解决目前冗长的审判周期和循环诉讼问题亦有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二者囊括了人类文明几乎全部成果。只要人类探索的脚步不停息,知识产权制度便会紧紧跟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最为重要的渠道,必然会在未来持续为人关注。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更为重要地是直接关系到我国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即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责任能力的建设。

  8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

  为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扩大司法拍卖信息公开程度,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开、公正、公平,201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开通“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当日,即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迅速把司法拍卖信息发布全部纳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并依托网站为竞买人提供网上报名、网上竞买、网上远程结算等服务。2012年6月下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首起拍卖的标的物马自达轿车被拍出6.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2012年2月初举行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拍卖、互联网交易等方式与第三方交易,今后浙江省各级法院涉诉资产将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一经推出,便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强烈关注。虽然也有质疑声音,但主流观点对此举赞赏有加。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各级人民法院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试点改革意义重大而深远,值得充分肯定。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拍卖债务人资产时只能采购传统拍卖行的拍卖服务,但传统拍卖行的拍卖服务一直为社会各界诟病。例如,传统的拍卖行拍卖费用高昂,信息披露不透明,竞买者的准入门槛较高,竞买者数量过少,拍卖成交价过低等。在某些个案中还存在个别法官通过人情关系随意指定拍卖行甚至与拍卖行私下分成的腐败现象。

  相比之下,崭新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与现代网络技术融为一炉,有助于大幅提高拍卖效率、降低拍卖成本,有助于显著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加大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助于建设服务型法院,有助于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愧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改革措施。

  我也注意到,拍卖协会对司法拍卖改革颇有微词,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确会分流传统拍卖行的业务,减少拍卖行的收入。但是,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希望拍卖行与时俱进,及时推出高效、廉洁的网络拍卖平台,把一锤定音的拍卖锤由传统的拍卖场延伸到更加广阔、更加透明的网络世界。倘若拍卖行的网络拍卖服务在综合性价比方面比淘宝网还有竞争力,自然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法院的拍卖业务。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为进一步提升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争力、影响力与公信力,确保司法网络拍卖的各方主体各得其所、各行其道,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具有可操作性与问责性的专门司法解释。也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改拍卖法,鼓励拍卖行开拓网络拍卖业务,并增设网络拍卖的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祝愿网络司法拍卖试点的成功经验在全国法院规范推广,祝愿网络司法拍卖成为造福诉讼各方参与者的福祉!

  9

  关键词:

  均衡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均衡结案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树立均衡结案意识,加强科学管理,以均衡结案促进司法公正高效。2011年12月,在6省

  市法院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构建了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2012年3月至7月,该意见在全国部分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10月发布的“均衡结案的意见”和“评估参考指标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和执行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实践证明,均衡结案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为控制收案、突击结案”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避免因突击结案造成的案件质量隐患,从源头上解决一部分申诉、涉诉信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继峰

  特殊时期或特定的环境也会冲击作为专业司法机关的管理理念。一些年来由于受到政绩观的影响,一些法院出现了片面追求高结案率,年底人为控制收案、年底突击结案以提高审判效率的做法。事实上,这种“效率”的提高是以损害当事人诉权,降低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观念为代价的。“均衡结案”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将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新的标尺,并以此来衡量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公正、效率、效果。

  均衡结案既是审判实践的原则,也是新的审判管理理念。均衡结案体现了人民法院遵循司法规律,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避免人为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干扰,实现各月结案量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的管理理念。

  这种管理理念的价值是由原来的实现法院自身的工作效率转向司法工作的社会效率,并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动态监督,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保障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和高效、稳定运行,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希望借均衡结案的管理理念,使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纠正以往存在的“为谁司法、靠谁司法”,对“下”负责还是对“上”负责等观念上的错位,在实践上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

  10

  关键词:

  防范金融风险

  201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为各级法院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化能动司法,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其中有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与原告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上海分行的官司。本案的圆满处理,标志着法院在审理金融衍生品纠纷上迈出了更为专业化的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新增“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这一案由。2012年法院在金融领域的作为还表现在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企业拖欠资金、民间借贷、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房地产调控、金融改革等案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法院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2012年7月,江苏高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全省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银行等部门合作,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信息共享、定期工作交流、案件协调查处、案件移送等专项机制。

  点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郭 锋

  2012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持续升级,美国长期主权信用评级被下调,美日经济复苏缓慢;发达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私人需求疲弱;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增速回落;国际金融市场反复大幅波动。在这种复杂多变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对外贸易增速明显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正确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三者的关系,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成功扭转了我国经济放缓下行的态势,呈现出经济运行企稳、结构调整加快、民生继续改善的积极变化。

  为配合党和国家有效应对国际经济危机对我国的影响,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近5年先后制定出台100多件指导意见、60余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2012年2月适时颁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一年来,各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经济金融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保护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和谐司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除了在2012年5月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外,在一年中还对涉及公司、保险、破产重整、融资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有关审判庭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成功调解多起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纠纷案件。在发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中,2个民事案例均涉及公司法具体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和股东清算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度15个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包括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民商事裁判瑕疵及处理、信托法和信托理念在商事审判中适用问题等4个有关调研课题。

  上述情况表明,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在规划上高屋建瓴,在战略上服务大局,在措施上有效得力。未来一年,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司法规律,确保司法公正权威,以十八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为我国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化解和防范经济金融危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