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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该立案未立案”案件终解尘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法制日报 两起“该立案未立案”案件终解尘封 “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一度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不久前,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第二条为此专门作出规定: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刑事
法制日报


两起“该立案立案案件终解尘封

  “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一度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不久前,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第二条为此专门作出规定: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获知,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之前,该院就曾对两起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问题,做出了强有力监督。

  3年监督
  一桩15年前抢劫案有果

  第一起案件缘起于15年前。


  1996年9月28日早晨7时30分左右,甄丽带着姜某、迟某等东北男子从北京来到家住怀来县沙城镇的受害人王某家中,以打官司被王某坑害为由向其索要20万元。王某说只有8万元,甄丽就从王某的手提包里翻出一本现金支票让王某填,王某不填,同甄丽一起来的男子姜某殴打并威胁王某,王某被迫开了一张8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怀来县支行现金支票。甄丽拿到支票后,让同伙看着王某夫妇,自己到银行将8万元取出。此后,甄丽的同伙把王某夫妇用黄色胶带纸捆住并封住嘴后离开。甄丽与姜某、迟某回到北京后,给了姜某、迟某各1万元。事后王某挣脱并将妻解开,立即向怀来县公安局报了案。

  案发后,怀来县公安局进行了现场勘查。因甄丽在逃,公安局没有进一步侦查。在被害人的控告下,怀来县公安局于2005年1月7日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2005年1月9日上网追逃,2006年6月10日将甄丽抓获。2006年6月15日,怀来县公安局以甄丽与被害人王某系双方经济纠纷、不存在抢劫的犯罪事实为由撤案,并将甄丽释放。

  2006年6月19日,被害人王某对怀来县公安局撤销甄丽涉嫌抢劫一案不服,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向怀来县公安局进行调卷审查。审查发现,从1996年9月28日报案至2004年11月8日的8年间,案卷中只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现场勘验记录各一份,再无其他侦查材料。甄丽被抓获后,怀来县公安局既未询问被害人王某夫妇,也没有找甄丽的前夫高某及其他相关证人取证,只凭甄丽单方供述说王某欠她的送煤款将其释放。

  此案的焦点在于甄丽与王某之间有没有经济纠纷,而甄丽前夫高某的证言是关键。因高某离婚后长期在外地打工,且地点不固定,张家口市检察院侦监处多次派员查找未果,其他证人也因事过境迁要么找不到,要么不愿意作证。

  2007年10月28日,办案人员终于在北京昌平找到了甄丽的前夫高某,高某道出了其与甄丽离婚前与王某是否有经济纠纷的真相。

  高某与甄丽离婚前,确有一经济纠纷涉及到王某。1989年前,王某曾用自己的货车给陈某运煤。1990年1月8日,高某和甄丽以陈某欠债为由,将王某的大货车扣留。王某提起诉讼,怀来县法院审查后查明,高某与陈某有债务关系,而其擅自扣留王某的汽车行为是违法的,判决高某返还王某大货车并赔偿损失,并由高某承担诉讼费。为此,甄丽记恨王某,伺机报复。高某的证言与怀来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陈某的证言基本相符。至此,甄丽涉嫌抢劫王某一案真相大白。

  2008年1月4日,张家口市检察院要求张家口市公安局说明甄丽涉嫌抢劫案撤案的理由。2008年1月7日,怀来县公安局以“甄丽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为由回复。侦监处综合分析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报请检察长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理由不能成立。2008年4月2日,张家口市检察院向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达了通知立案书。怀来县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对王某被抢劫一案重新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1月18日将甄丽抓获归案,怀来县检察院于2009年2月23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警方调取了甄丽与高某的离婚档案材料和王某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判决书,提取了曾与高某一起做煤炭运输生意的陈某的证言,所有证据均证实王某与甄丽无债权债务纠纷。警方到银行调取了案发当日王某签发的8万元现金支票已付讫的证明,提取了王某邻居和怀来县公安局两名原办案人员的证言及现场勘验记录,证实案发当日王某遭抢劫的事实。

  2009年9月17日,法院一审以甄丽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甄丽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11月9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尘封5年
  轮奸幼女案终浮出水面

  一起本应严惩的轮奸幼女案,竟被双方家长“私了”,致使两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达5年之久。2007年8月21日,随着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一份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下达,这起恶性强奸案得以重新进入刑事诉讼轨道。

  2007年7月,时任赤城县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的朱翠兰下乡期间听一位村民不经意地说:“现在只要有钱,啥事都能摆平。”这位村民举例说,东村有个叫小红的12岁小女孩被两个男孩强奸,最后赔了一笔钱就没事了。

  12岁 轮奸 私了 这几个问题不停地在朱翠兰的脑海里闪现。她返回单位后向领导汇报了这件事。检察长郭文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村民所言一定有所指,决定亲自坐镇指挥,并立即指派副检察长李刚带队亲赴案发地进行调查。

  李刚和侦查监督科的干警着便装来到东村,经过一番秘密调查,几经周折,打听到村里确实有个叫小红的女孩,不过5年前就随父母去北京打工去了,村里只剩下她的爷爷。李刚决定见见他。敲开房门,李刚表明来意,说是小红父亲的朋友,很多年没见面,现在断了联系,这次来东村是专门找他叙旧的。老人很热情,说儿子一家都在北京中关村一带打工,还给了他们一家人的电话号码,问起他的孙女,老人的脸一下子冷下来,什么也不肯说了。

  拿到小红父亲的手机号码,拨通后,李刚主动亮明了自己的身份,谁也没想到小红的父亲竟直接把手机给挂了。

  2007年8月,李刚带队来到北京,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小红一家的确切地址。当看到李刚一行风尘仆仆的样子,小红的父亲被感动了,他将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地倾诉出来。

  2002年6月8日晚上,张家口市赤城县东村的小红(12岁)和几个同学一块儿到村头看戏,路上碰到了本村的张爱雄(19岁)、明晓兵(15岁),他们先是不怀好意地赶走小红的同学,接着又威逼小红跟着他们来到一处刚盖好还未入住的空院落里,两人先后对小红实施了强奸。不久,看完戏后的户主到新房取东西,张爱雄、明晓兵听到屋外有响动,赶忙翻过墙头落荒而逃。案发后,小红的父亲愤而报案,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当地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为了尽快让小红从阴影里走出来,无奈之下,小红的父亲只好接受张爱雄、明晓兵父母调解处理的条件,拿到一笔“赔偿费”后,小红辍学,一家人很快就离开家乡,来到北京靠打工为生,一呆就是5年。

  根据调查情况,赤城县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主动作出立案决定。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警方兵分两路,一路深入村里开展取证工作,补充完善证据材料;一路迅速出击,将刚从北京回来还不到3天的明晓兵当场擒获。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明晓兵称,5年前的“那点事儿”早就花钱处理了,现在重翻旧账,实在是没道理。

  归案后,明晓兵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了他参与实施的另外一起抢劫案。原来,张爱雄、明晓兵于2004年伙同他人在北京实施了一起入室抢劫案,张爱雄等人被北京的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河北承德监狱服刑,而明晓兵一直外逃。

  2007年11月23日,赤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明晓兵有期徒刑10年。2009年7月24日,张爱雄刑满释放刚迈出承德监狱大门,就被门外守候多时的赤城县警方控制。张爱雄因强奸罪,又被赤城县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案意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然而,从目前运作情况看,刑事立案监督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难以体现其自身应有的价值。究其根源,还在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要彻底纠正“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问题,有关部门仍应着手完善相关立法规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