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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不再上演“窃听风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华龙网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不再上演“窃听风云” 目前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辩护职责时遇到了会见难和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草案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权利进行规定,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 律师会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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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不再上演“窃听风云”

  目前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辩护职责时遇到了会见难和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草案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权利进行规定,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拒之门外,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也都存在困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现在很多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率下降。这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

  看守所须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刑诉法专家樊崇义教授透露,此次修法基本上把《律师法》的条款都吸收进刑诉法法典了。其中“会见权”一项,将《律师法》的规定原封不动地吸收进来。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会见权”也有限制: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共同犯罪案件这4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会见被告不被监听

  草案规定,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查阅、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草案还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监听入法典

  秘密侦查可作证据

  根据刑侦实践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读>

  秘密侦查可作证据

  在中国,监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一直是属于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多职务犯罪存在特殊性,检察院也在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手段。但因为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这些手段的使用一直存在争议。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将增加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两项规定。技术侦查就是借助技术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秘密侦查是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可进行耳目跟踪、诱惑侦查甚至是由侦查人员扮成犯罪分子模样混入对方群体进行侦查。

  “这些手段世界各国都在用,我们现在的技术也发展到了较高水平,可以采用这些侦查手段了。”樊崇义教授说。

  市内一律师事务所,林峰(右)向律师递交相关手续和证据。

  首席记者 罗伟 摄

  ●亮点

  樊崇义教授说,最早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是开庭前七天,1996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吸收《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是提供法律帮助,而现在正式确立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

  律师介入诉讼提前至侦查阶段

  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口供

  对于律师的阅卷权,此次修法将规定: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材料应供律师来进行查阅,其中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材料。但对于调查取证权,草案可能与《律师法》有些差距:《律师法》规定是律师“自行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还是委托调查和申诉调查。律师有什么证据需要调查,可申请司法机关来协助调查,司法机关有义务协助律师来把问题查清楚。“刑诉法修改后,律师的权利将有一个根本性的扭转。”樊崇义教授说。

  此外,控方收集来的资料,辩护律师都有权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