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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上书 请求取缔年票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南方报网 东莞律师上书 请求取缔年票制 继未缴年票的货运公司状告市交通运输局之后,昨日,律师易刚(化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请求取缔广东各市实施的路桥年票制。 易刚认为,路桥年票制的强制施行,侵犯了市民的合法权益。如果省交通运输厅无法保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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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上书 请求取缔年票制

  继未缴年票的货运公司状告市交通运输局之后,昨日,律师易刚(化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请求取缔广东各市实施的路桥年票制。

  易刚认为,路桥年票制的强制施行,侵犯了市民的合法权益。如果省交通运输厅无法保障市民权利,他将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法律维权行为。

  “以身试法”,拒缴年票费

  易刚长期关注路桥年票制,认为该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他本人因此一直拒绝缴纳年票费。

  今年4月,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对易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有“逃缴公路通行费1600元人民币的行为”,责令易刚补缴,并另行缴纳1600元的罚款。


  上个月,易刚对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但被省交通运输厅告知不予受理。

  易刚认为,从法律依据来说,拒缴某一期间车辆通行费是车主的法定权利。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三款,“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据此,易刚认为,市交通运输局对逾期未缴年票费的车辆征收滞纳金,属于“强行收取”行为。对未缴年票费车辆处以罚款,以及此前将年审与年票挂钩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因此,东莞车主有权拒绝缴纳年票费。

  易刚还认为,在省内的珠海、中山、梅州等市,外地车牌的车辆只要下高速公路收费站,就会被加收当地政府委托征收的10元的“次票费”。该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违反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通行车主也有权拒缴。

  关键在于强制强制征收

  就东莞的路桥年票制,易刚认为,年票制本身是合法的,但强制征收的方式不合法规,侵犯了车主合法拒缴的正当权益。

  其理由是:《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

  这个条例并未规定能否向车主强行收取年票费,但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均规定车辆通行费不能强制收取。

  因此,若经省政府批准,东莞市可以提供车辆通行费年票供车主选购,但不得强行收取。若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车主有权拒绝交纳。

  易刚说:“年票就相当于公园月票,你想买就买,不买也可以。”

  他认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对未缴年票费的车辆征收滞纳金、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等行为,均非法剥夺了市民拒缴车辆通行费的正当权利。

  易刚还认为,年票费收费机构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属于内资企业法人,是非法的收费机构。

  此前,上述路桥总公司负责人曾向媒体称,该公司属于事业单位,并有市政府1998年的批文为证。但易刚在市工商局查询发现,该公司在去年年检时,仍为内资企业法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