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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民行申诉案件通过调解息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检察日报 81.2%民行申诉案件通过调解息诉 2004年至今,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70多起,促使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391件,运用执行和解方式办理民事申诉案件216件,调解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2009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全
检察日报


81.2%民行申诉案件通过调解息诉


    2004年至今,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70多起,促使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391件,运用执行和解方式办理民事申诉案件216件,调解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2009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全省推广南通检察机关的成功经验,全面实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并不断创新和完善。如今,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这一工作机制已成为江苏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截至目前,该省检察机关共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1760件,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454件,对其中81.2%的案件通过调解实现息诉。

    调解优先: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立足检察职能,将检察环节的调解与社会大调解机制进行有效对接,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这个机制强调改进执法方式,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江苏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中,江苏省检察机关把调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江苏省检察院就此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检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级检察院都确定了专门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积极寻求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最佳结合点,协调运作,依托社会大调解机制,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这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成功经验。

    江苏省检察机关对在信访接待、办案等环节发现的涉及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问题的合理诉求,积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引导调解,努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南通、连云港等市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派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共同处理矛盾纠纷,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各类涉检信访及时进行自办或转办,并积极协助其他机关开展调解工作,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共同做好调解后的相关工作,防止矛盾出现反复。

    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无锡市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对23名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犯罪嫌疑人,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办案机制,依法实行轻缓处理。

    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对记者说,检调对接主要侧重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这就要求我们要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借助社会大调解平台,通过刑事和解修复各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促其悔罪自新,化影响和谐的消极因素为促进和谐的积极因素。

    2009年,江苏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公诉案件的规定》,明确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案件范围、办理程序,促进各地规范开展轻微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工作。

    如东县检察院检察长顾祖林向记者介绍了他们办理的高中生张某交通肇事案。张某在骑摩托车带同学惠某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致惠某死亡,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做好惠某父母的心理疏导工作,被取保候审的张某也主动与惠某父母接近,常到被害人家中做农活,双方关系得以缓和,检察机关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惠某父母原谅张某并主动将赔偿数额从40多万元降到16万元,张某跪在被害人父母面前,表示将视惠某夫妇如亲生父母。最后,如东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张某重新返回校园。

 

    据了解,2009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有谅解意愿的1760多件轻微刑事案件,促使加害人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378件477人,不起诉347件394人,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1035件1207人。

    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努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江苏三级检察院切实转变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把息诉罢访、化解矛盾工作摆到与抗诉等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对受理的各类民事申诉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对那些诉讼标的较小、争议不大、容易即时履行的案件,从案件受理环节起,就向当事人征求关于调解问题的意见;在审查、抗诉等各个办案环节,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的目的;对已经抗诉到法院的案件要加强跟踪,及时与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进调解结案或执行和解。

    灌南县检察院办理了费加法申诉案。费加法之子在1998年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法院判处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68543元,判决后,肇事者一直没有给付赔偿款。费加法多次申请执行无果,年过花甲的老夫妇没有生活来源,其儿媳离家不归,14岁的孙女因家庭贫困交不起学费而自杀身亡,家庭生活陷入困境。10年间,费加法每年都向法院、信访等部门申诉,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后来,老人来到灌南县检察院申诉,该院及时与法院执行局沟通,促成肇事者与受害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赔偿金。2009年2月5日,首次赔偿款1万元送到申诉人手中。

    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还创新建立了检察人民调解机制,把检察环节的刑事犯罪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和涉检信访案件纳入检察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实现了检察环节办案与化解的平行和互动。2009年5月成立以来,该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的检察调解案件27件,调解成功率为63%。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