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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受害者可以是男性

摘要:2007年12月河南郑州自称艺校招生老师诱骗性侵16岁少年 2009年3月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性侵一打工仔 2010年10月广东深圳男保安性侵男同事 2011年1月北京朝阳法院 42岁男子性侵男同事被判故意伤害罪 2013年2月四川成都醉酒女子当街性侵一过路男子 2007年—20

2007年12月河南郑州自称艺校招生老师诱骗性侵16岁少年

2009年3月河北石家庄两男子抢劫性侵一打工仔

2010年10月广东深圳男保安性侵男同事

2011年1月北京朝阳法院 42岁男子性侵男同事被判故意伤害罪

2013年2月四川成都醉酒女子当街性侵一过路男子

2007年—2013年男性被性侵案例

□法制网记者张媛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的守园大爷深夜遭一名男子强暴,引发社会关注。目前,性侵大爷的男子已被刑拘。

成年男性被性侵,施暴者该如何定罪?又将受到何种法律惩处?《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多位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在我国,性侵男性并不构成强奸罪,男性遭遇性侵还存在法律漏洞。

男子被性侵少被追刑责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名男子抢劫“强奸”一位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

近年来,男性被“强奸”案件不时见诸报端。但相较于女性被强奸案件,“强奸”男性的行为人被追究刑责的情况非常少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客体必须是女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只限于妇女,不利于保护男性,特别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解释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现阶段国内发生的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属于强奸也不属于强制猥亵,这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

但阮齐林同时指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性侵男性还是可以定罪处罚的。比如,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

对此观点,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发旭表示赞同:“此类案件构成轻伤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按照伤害严重程度不同来量刑,如果轻伤以下则可以参考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违背意志法律皆应禁止

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王明雯认为,由于不能惩治性侵男性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