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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监督严防企业国资流失 国资委将设立稽查办开展重大损失调查

摘要:法制网北京11月10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强化四方面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这四方面的监督分别是:企业内部监督;

法制网北京11月10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强化四方面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这四方面的监督分别是: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社会监督。

《意见》明确指出,当前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日益突出。

事实上,四种监督此前也存在,但如何制约有力 ,《意见》有一些与以往不同的要求。

首先是外部监督的加强。《意见》明确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管理和监督职能要有机统一,国资委将设立稽查办公室,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意见》强调,须加强企业境外国资监督,重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

外派监事会是对国有企业监管的一种重要方式。《意见》要求,外派监事会要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要实行“一企一公开” 或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在审计监督上,要加大对国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

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意见》强调,外部监督要建立会商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

在内部监督上,更强调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督,包括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加强内设监事会建设,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主席应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

在社会监督上,要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

此外,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

据悉,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规定将修订,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条例也将制定。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