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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超稳定社会不是真稳定 越有活力越稳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法学专家:超稳定社会不是真稳定 越有活力越稳定,专家 社会 稳定

法学专家:超稳定社会不是真稳定 越有活力越稳定


卓泽渊指出,僵化的社会是一种“超稳定”,没有活力的社会不会有真稳定。 中国网 资料图

依长安君近期观察,长安网选专家采访,不仅看法学功力,还看气质。

在这次访问中,卓泽渊教授提出了“僵化的社会实际上是一种‘超稳定’”“没有活力就不会有真稳定”“打击违法犯罪要以保障人民权益为依归”等,都令长安君有耳目一新之感,到底说得有没有道理,大家快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长安网:孟建柱书记所说的“社会安定”与“社会活力”,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从法理学角度如何解读?

卓泽渊:首先,社会稳定与社会活力之间是正相关关系。社会越稳定,就越有活力;越有活力,也就越稳定。社会如果不稳定,社会的活力就激发不出来。在一个混乱的社会之中,缺乏必要的基本的秩序保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人们活命都难,何谈活力?

其次,社会活力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活力、社会发展都要依赖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激发社会活力的秩序基础;社会没有活力,也不会有真正持久的社会稳定。因为,社会稳定不是秩序的僵化状态。完全僵化、铁板一块的社会,虽然表面上稳定,实际上是一种“超稳定”。表面的“超稳定”掩盖着深层次的不稳定,社会的深层矛盾就可能演化为急剧的社会动荡。世界历史告诉我们,不能被表象上的超稳定所麻痹,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再次,要依靠法治才能将必要的社会稳定与充分的社会活力统一起来。稳定是前提、是基础,并不是终极目标。当然,社会活力也不是目标。但是,只有社会具有了活力,才可能推动我们达成理想的目标。只有法治才可能为我们创造条件,将社会稳定和社会活力很好地结合起来。

中国长安网:您认为,怎样才能实现孟书记所说的“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目标呢?

卓泽渊:要实现生机勃勃与井然有序相统一的目标,我们要确立法治化的权利观念。

社会要生机勃勃,就必须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要切实让人们充分享有、充分实现法定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口号,人民才会有满腔的守法热情,才有坚决的护法勇气,才可能同侵犯其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为此,我们要建设一个确保公民法定权利的法治国家。

要切实而持续地享有公民权利,就必须有法治的保障。行使权利要依法,保障权利也要依法。为此,作为国家公权力,必须确立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观念和作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公权行为。立法上要完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执法和司法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用法治措施,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利。

在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我们要对违法犯罪予以坚决的制裁。任何违法犯罪都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要保障社会的民主与自由,就必须有效地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维护应有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中国长安网:如何通过日常的公正执法和严格管理,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卓泽渊: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和管理活动状况,直接关乎社会秩序的状况。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有力的保证。

政府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繁多,影响极大。执法和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相关事务的能力。

公正执法与严格管理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秩序是执法与管理活动的晴雨表,也是重要的检验尺度。没有公正执法和严格管理,必无良好的社会秩序。

中国长安网: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请问如何将二者统一起来?

卓泽渊:我们必须明白,打击违法犯罪是十分必要的。现实社会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客观存在,有时还比较突出,因此,打击的必要性就更加凸显。

打击违法犯罪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这个手段不能弱化,更不能放弃。对违法犯罪的软弱,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伤害,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对此,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这个立场就是法治的立场,这个旗帜就是法治的旗帜。

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目的,打击违法犯罪是手段,是路径。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一定要以人民的权益为依归。这不是空话。当执法、司法活动的结果,不但无益甚至还有害于人民权益时,公权力行为就该止步,否则就是公权力滥用,就是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中国长安网: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卓泽渊: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的两大目标。只有社会有活力并确实和谐了,社会才会美好。何以达成这两个目标,一直是十分重大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寻找出路。现在终于认识到了,必须依靠法治。

那么,怎么依靠?

首先,要依靠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规范,来进行判断、分析、推理,从而得出结论、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在走向法治的当代中国,法治思维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法治思维是必不可少的元素。法治思维并不必然排斥其他思维模式,但是,在具有其他思维模式的时候,法治思维必须放在首位。

其次,要依靠法治方式。除了要具有法治思维之外,还必须很好地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多样的,我们要学会选择和运用法治方式。一旦社会矛盾、纠纷发生了,就可以依法选择相互协调解决,请求组织或者他人调解,还可以请求仲裁,甚至依法起诉,这些都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可以选择,但就是不能选择非法治的方式,更不能选择违法犯罪。

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全社会的任务。作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必须率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此外,全社会也有一个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会,只有植根社会的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法治,才不会动摇。法治最伟大的推动力量来自人民,只有全体人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才能获得最根本的推动力量,无坚不摧,一往无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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