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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永泰县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14、号码为KZ1065711000088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8月1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海南云龙亿贸易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人民币17630000元;通知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分行,承

14、号码为KZ1065711000088信用证记载,开证行为中行山东分行,开证日期为2011年8月1日;开证申请人为捷丰达公司;受益人为海南云龙亿贸易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人民币17630000元;通知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分行,承兑行和付款行均为中行山东分行。KZ1065711000088信用证项下所对应的编号为2011年港证开字11WGL001号《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的申请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该《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的第三条记载,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2011年8月3日,受益人海南云龙亿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其通知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向中行山东分行发出《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2011年8月5日,中行香港路支行向捷丰达公司发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国内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单据金额为人民币17630000元。2011年8月8日,捷丰达公司向中行山东分行出具《公司回复意见》,请中行山东分行办理确认付款手续。2011年8月8日,中行山东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南分行发出承兑电文,确认承兑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7630000元,付款到期日为2011年10月31日。2011年10月31日,捷丰达公司同中行香港路支行签署编号为2011年五代付达字第002号《“代付达”业务合同》,该《“代付达”业务合同》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为KZ1065711000088,单据金额为人民币14104000元;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4104000元;融资期限为3个月,无宽限日,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1%;罚息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3个月,按照每个浮动周期内的相应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20%,首个浮动周期内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年利率水平上加收20%,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基础融资利率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依照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贸易融资安排费的收取比例为融资金额的1.2%,按照实际融资天数计算。2011年10月31日,中行山东分行将KZ1065711000088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人民币3526000元汇入信用证通知行账户。2011年10月31日,中行山东分行电文通知代付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对外代付KZ1065711000088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14104000元。2011年11月2日,代付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电文告知中行山东分行,其已对外代付完毕KZ1065711000088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14104000元,代付款项的利息为人民币239768元、管理费为人民币10578元,共计为人民币14354346元,并要求中行山东分行及时还款;2012年1月29日,中行山东分行向代付行申请将还款时间顺延至2012年1月30日,并会承担额外一天的利息;2012年1月30日,中行山东分行将代付本息共计14357127.62元汇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山东高院另查明:2013年9月13日,捷丰达公司向中行香港路支行出具《财务核对证明》和《青岛捷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债务清单》各一份。根据《财务核对证明》,对账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捷丰达公司对231213821439等共计13个账号所对应的垫款账户的账户余额和应计利息等财务信息无异议。根据《青岛捷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债务清单》,该《逾期债务清单》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该《逾期债务清单》的逾期垫款账号和《财务核对证明》中的13个垫款账户的账号完全一致,每个逾期垫款账号所对应的逾期债务本金余额和应计利息数额与《财务核对证明》中的账户余额和应计利息数完全一致;该《逾期债务清单》显示的本金及利息合计分别为:人民币本金合计45852245.45元,人民币利息合计10044044.71元,美元本金合计8476753.77元,美元利息合计1221275.84美元。中行香港路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实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

山东高院再查明:2013年3月29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决定受理青州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中心、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青都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3年7月29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破裁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允许青都公司重整。

中行香港路支行认为其与捷丰达公司之间存在贸易融资授信关系,信邺公司、樟鑫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捷丰达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信邺公司、丰亿集团公司、翰达公司、青都公司、青州宾馆、许建平为捷丰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谢碧霞与许建平为夫妻关系。在贸易融资协议项下,中行香港路支行共计为捷丰达公司办理八笔信用证业务、四笔进口押汇业务、一笔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融资协议到期后,捷丰达公司未能偿付欠款构成违约,中行香港路支行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捷丰达公司偿还所欠中行香港路支行本金人民币45852245.45元和美元8476753.77元,以及暂计算至2013年9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0044044.71元和美元1221275.84元,2013年9月14日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信邺公司、丰亿集团公司、翰达公司、青都公司、青州宾馆、许建平对捷丰达公司的本案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谢碧霞在与许建平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捷丰达公司的本案所负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4、信邺公司以抵押物即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1号10、11层房产(他项权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177546、20××36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中行香港路支行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樟鑫公司以抵押物即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号:樟他项(2012)第6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中行香港路支行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中行香港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由捷丰达公司、信邺公司、丰亿集团公司、翰达公司、青都公司、青州宾馆、樟鑫公司、许建平、谢碧霞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