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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杰。 委托代理人:刘开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杰

委托代理人:刘开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利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承月,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星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本成。

委托代理人:毛焕民。

上诉人罗杰与上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三冶公司)、被上诉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际公司)黄本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开桂,二十三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利波、杨承月,中铝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晖春,黄本成的委托代理人毛焕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3日,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核准,由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该工程项目一期于2005年6月18日正式开工建设,并于2007年12月底建成投产。

二十三冶公司于2005年6月11日与中铝国际公司签订《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高压溶出(ⅰ—ⅳ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299.24万元。二十三冶公司与中铝国际公司于2005年12月10日签订《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2#酸洗工程施工合同》,暂定合同金额127.5万元,合同价款的确定按发包人施工图对承包人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按合同值=(经发包人审定的预算值-甲供材料-三项费用)×95%+甲供材料+三项费用,变更超±2%的部分按合同值确认标准执行。按照设计院所出施工图,由发包人供应图纸所属的甲供材料一览表所列出的材料(不包括承包人临时设施用料),其余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设计变更所用材料原则上发包人不供应,特殊材料除外。砼采用集中供应,任何单位不得设立砼搅拌站(除有特殊情况)。二十三冶公司与中铝国际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签订《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2#原料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3835.29万元。工程结算按固定合同价款,超±2%的设计变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对编制预算的要求,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下浮9%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二十三冶公司与中铝国际公司于2006年8月20日签订《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排盐苛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308.96万元。工程结算按固定合同价款,超±2%的设计变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施工图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对编制预算的要求,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下浮9%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

2005年8月,罗杰在黄本成的介绍下以“土建项目队长”的身份进入二十三冶公司承包的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工地组织施工。2007年,罗杰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签订了《项目责任书》,罗杰作为责任人签名,加盖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以及该项目部原负责人张正成的印鉴,落款日期为2006年3月2日。该《项目责任书》明确:二十三冶公司将广西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3#高压溶出、2#溶出酸洗、2#原料磨工程所有的土建工程(含已由罗杰投资在建的部分)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责任人罗杰。责任人为项目部“土建项目队长”。二十三冶公司负责工程技术指导、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组织验收,办理工程决算,结算工程款。罗杰投资、建设上述工程的工程款的收回:按甲方(广西华银铝总包单位)与二十三冶公司所签合同的标准结算上述工程定额直接费、材料价差、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独立费、三项税金、综合费率(间接费)及变更、签证等所有土建部分取费构成罗杰的工程款,扣除甲方供应的材料(钢材、水泥、砼)款后,余下工程款由项目部收取8%的管理费后支付给罗杰,如项目部逾期支付,则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工程款。项目部协助责任人办理有关事务和代购相关材料,事先与责任人商定,其费用开支由责任人负担。

2007年1月24日,二十三冶公司和罗杰确认罗杰土建施工队截止2006年底已完成工程量为3280万元。同时注明:系暂估已完成的工程产值,且未扣管理费。之后罗杰继续施工,直至其所承包项目完工。

罗杰提供了2007年9月19日的《备忘录》,内容为:二十三冶公司将广西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3#高压溶出、2#溶出酸洗、2#原料磨的所有土建工程(含钢结构),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罗杰,后又将新中标的排盐及苛化工程承包给罗杰,现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并交付安装设备。罗杰在施工过程中,除了领用项目部提供的钢材、水泥、商品砼外,自行采购的防静电地板、防水、防腐、保温、隔热、装饰材料及部分钢材用于项目工程施工,自购材料款及上述项目工程款双方同意按工程总造价扣减项目部提供的材料款项及项目应收管理费后再支付给罗杰。该《备忘录》右下角的空白处盖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没有经办人印鉴或签名。

2010年5月12日,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经核对确认:罗杰在广西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土建项目中领用钢材8267738.46元、水电费173286.74元、罚款13250元、设备租赁294688元、商品混凝土7885002.05元,共计16633965.25元(其中16152740.51元属于甲供材料,481224.74元属于财务扣款)。

2011年5月15日,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结算审计工程审定表》,审定二十三冶公司总结算金额为140969646.32元,核减二十三冶公司送审结算金额10484929.68元。该《定案表》有发包单位中铝国际公司和审核单位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承包单位二十三冶公司未签字盖章。

2011年11月,广西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获得了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2011年11月29日,中铝国际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召开会议并作出专纪(2011)20号《专题会议纪要》:协商确定最终的合同总值为144947629元,双方约定甲供材料按二十三冶公司的材料出库单金额60571179.36元扣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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