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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轮船有限公司与珠海耀朗假日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安轮船有限公司(VAN SHIPPING COMPANY, LIMIL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118号3005室。 代表人:吕政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辉,广东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安轮船有限公司(VAN SHIPPING COMPANY, LIMIL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118号3005室。

代表人:吕政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瑜,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耀朗假日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三里村203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朝蓬,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五山镇三里村大枝园水库。

法定代表人:保国武(COSIMO BORRELLI),该俱乐部董事长。

上诉人万安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耀朗假日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朗公司)、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以下简称万盛俱乐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初字第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22日,万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之间就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两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行为。耀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万安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起诉的诉讼标的金额的计算依据,本案实际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996099元,并未达到原审法院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万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违反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万安公司主张自己作为万盛俱乐部的债权人,其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和约定利息、汇率损失以及罚息,但其对汇率损失以及罚息的具体计算方法有误,其主张的上述债权实际不足人民币2亿元(共计约人民币1.2亿元,以实体审理结果为准)。万安公司主张撤销万盛俱乐部与耀朗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涉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在2011年8月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4996099元。虽然万安公司主张该评估价格不合理,并提供了在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打印的多宗斗门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查询记录,拟证明涉讼交易相同时期邻近土地的成效价远高于涉讼土地实际交易价格,但涉讼两宗土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而万安公司提交的查询记录中的土地分别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和斗门镇,土地性质为住宅、商业用地,与涉讼土地在位置和用途性质上有明显差异。万安公司主张撤销的涉讼土地交易价格是否为不合理低价,有待实体审理后确定,但万安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讼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计算依据,故万安公司主张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数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没有充分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因万安公司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为涉港商事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属该院辖区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并根据该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七条的规定,该院管辖辖区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原告万安公司请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但其主张的债权金额及其主张撤销的交易标的金额均未达到该院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标准,故该院不应对本案行使一审案件管辖权。耀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该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耀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万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数额没有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是错误的。涉讼土地已经转移给了耀朗公司,上诉人无法就该宗土地的价格进行准确的评估,但其目前的市场价格已经超过人民币2亿元。因近年斗门镇和乾务镇并无土地出让项目,故上诉人仅能提供珠海市斗门区其他镇的出让地块的价格作为参考。(二)本案的目的是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土地以逃避对上诉人的债务,而原审法院在未实体审理之前,即确定涉诉土地的价值区间以及上诉人主张的债权计算有误实际应为人民币约1.2亿元,属于未审先判,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耀朗公司答辩称:(一)万盛俱乐部与耀朗公司买卖的两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均为人民币14996099元,万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撤销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故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996099元。(二)本案两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单价高于政府出让价,上诉人认为两宗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2.13亿元,属于主观臆断。(三)上诉人自述本案两宗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合计约人民币2.13亿元,但未举出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案是因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而引起的管辖权异议纠纷,万安公司上诉称涉案土地使用权价值经评估已经超过人民币2亿元,已经达到原审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故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

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权利,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撤销权纠纷归类于合同纠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撤销相关民事行为并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返还财产是行为撤销所产生的必然后果。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属于财产案件。然而,本案的诉讼目的并非通过债务人的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而只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标的金额不尽合理。因此,原审裁定在未对债权金额作实体审理即确定万安公司主张的债权计算有误且实际不足人民币2亿元,并据此认定争议金额未达原审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不妥。债权人万安公司主张撤销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4996099元,故本案纠纷争议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4996099元,未达到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万安公司以合同交易完成后的评估价值来确定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不能成立。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万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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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