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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64号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公司反映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错误执行你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达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1)执监字第64号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公司反映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错误执行你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达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执行异议申诉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就你公司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开发区法院错误执行你公司和华达公司约定共有的涉案不动产问题

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华达公司名下,涉案建筑物的所有行政许可也均以华达公司的名义申请,执行程序中依权利的外观表彰将涉案不动产作为华达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并无不当。至于你公司与华达公司之间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书》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双方共有的约定,因你们双方始终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共有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约定只能在你公司和华达公司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开发区支行)。

二、关于反映开发区法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对涉案不动产在你公司和华达公司之间分割的情况下继续错误执行的问题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的调查,1997年12月10日开发区法院作出(1997)开执字第420—427号以物抵债裁定,1998年1月14日土地管理部门为中行开发区支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此时山东高院(1997)鲁经初字第96号判决尚未作出,不能以此后生效的山东高院判决推翻前述开发区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效力。至于你公司根据山东高院前述判决主文的第二项享有的请求华达公司分割涉案不动产并予以交付的权利,因开发区法院对涉案不动产的执行而无法实现,参照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之规定,你公司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华达公司折价赔偿,或者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该公司的其他财产。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