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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与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丁海森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37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住所地: 英属开曼群岛大开曼乔治城邮政信箱32322SMB埃尔金大街瑞凯特广场世纪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37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World Executive’s

Digest Limited)。住所地: 英属开曼群岛大开曼乔治城邮政信箱32322SMB埃尔金大街瑞凯特广场世纪院4层(4th Floor, Century Yard, Cricket Square, Elgin Avenue, P.O.Box

32322 SMB,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Islands.)。

授权代表:John Craig Pepples。

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翎,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6层1号楼1905。

法定代表人:丁海森,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欣,该公司行政总监。

一审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区2303室。

法定代表人:丁海森,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丁海森。

申请再审人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世界经理人资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领袖广告有限公司、丁海森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世界经理人文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