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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水村委会赤岭村民小组与湛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号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水村委会赤岭村民小组: 你组因诉湛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申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号

湛江市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水村委会赤岭村民小组:

你组因诉湛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申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组关于涉案的东尾岭427.72亩土地历史上属于你组集体所有、你组是自古以来的实际使用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1962年以来争议地分别由原赤岭大队8条村和南上村、南下村开发管理使用,赤岭村没有单独经营使用过争议地的事实。你组关于被申请人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东尾岭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撤销1991年《关于东山镇北山村与东简镇赤岭村争议东尾岭土地使用权属仲裁书》第一项内容等,构成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的主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被诉处理决定的作出程序并无明显不当。你组关于原再审申请书存在虚假成份、个别自然村串通欺骗法院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综上,你组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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