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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济南工艺美术三厂、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负责人:孔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宇,该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负责人:孔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承宇,该分行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工艺美术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旧军门巷4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湘,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栾涛,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济南美术总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朝山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涛,济南美术总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家国,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22号。

负责人:张继新,该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工艺美术三厂(以下简称美术三厂)、济南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云房地产公司)、一审被告济南美术总厂(以下简称美术总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历下拆迁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3)鲁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产与美术三厂主张的安置房屋系同一房产的事实错误。美术三厂与历下拆迁办、美术总厂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并不特定,美术三厂不享有优先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利。(二)本案法律适用错误。1、美术三厂仅对部分被拆迁房屋享有产权,对大多数被拆迁房屋并不享有产权,因此,美术三厂与历下拆迁办、美术总厂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不属于所有权调换形式,也就不属于互易合同,本案不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前提条件,美术三厂对案涉争议房屋不享有优先取得的权利。2、本案适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缺乏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适用该条规定认为彩云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接《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的拆迁安置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美术三厂被拆迁的位于泉城路29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265.50平方米)不在有关拆迁文件和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之内,历下拆迁办擅自拆迁该房屋,其与美术三厂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中有关对应上述265.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的安置约定无效;且即使该约定有效,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美术三厂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产与美术三厂主张的安置房屋系同一房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本案法律适用正确。1、本案《拆迁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2、虽然美术三厂只对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享有所有权,对多数房屋面积仅有使用权,但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历下拆迁办对美术三厂进行安置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精神,故美术三厂对案涉争议房产享有优先权,应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3、二审判决认定彩云房地产公司负责安置美术三厂适用法律正确。4、关于拆迁范围,拆迁规划图纸中已经明确体现原(请核对)泉城路296号属于拆迁范围。综上,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再审申请。

彩云房地产公司、济南美术总厂、历下拆迁办均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美术三厂的诉辩情况,对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屋与美术三厂主张的安置房屋是否系同一房屋问题

虽然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屋与美术三厂所主张的安置房屋存在面积及占用平面的差异,但是此种差异并不能作为否定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屋与美术三厂所主张的安置房屋系案涉同一标的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屋所坐落的“小鸭大厦”系《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美术三厂的房屋所坐落的“彩云大厦”变更名称而来。“济南市泉城路366号彩云大厦地上一层东北面39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产面积399.991平方米(建筑面积)均坐落于小鸭大厦(原彩云大厦)的东北面位置,位置同一,一、二审判决将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屋认定为美术三厂的拆迁安置房屋,符合小鸭大厦东北面只有一处建筑物的客观实际,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其次,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房屋与美术三厂取得安置房屋的形成过程来看,一审判决将二者认定为同一房屋也是恰当的。美术三厂所主张的房屋系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书》所置换的房屋,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及具体拆迁安置过程中来看,美术总厂只有在美术三厂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取得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而在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在《拆迁安置协议书》中所承诺的置换房屋只能是根据总体规划作出的意向性表示,尚不能精确地描述房屋面积和占用平面。在小鸭大厦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彩云房地产公司就标的物的面积和位置的约定则更准确,此渐进过程导致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所购小鸭大厦一层东北面房屋和美术三厂所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存在建筑面积和占地平面差异符合客观现实。但是此种差异并不能推翻二者在区位上同一即均为“小鸭大厦一层东北面”的客观事实。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其所购房产与美术三厂主张的安置房屋系同一房产的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美术三厂与历下拆迁办、美术总厂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所约定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并不特定,美术三厂不享有优先取得安置房屋权利的理由,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

(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是否错误问题。本问题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