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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光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与崔沛雨(CUI PEI-YU GEORGE)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沛雨(CUIPEI-YUGEORGE),澳大利亚联邦公民。 委托代理人:王沛颖,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沛雨(CUIPEI-YUGEORGE),澳大利亚联邦公民。

委托代理人:王沛颖,北京王沛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光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2号1单元8楼813房。

法定代表人:周秀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崔沛雨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光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8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沛雨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华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秀荣勾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抢夺崔沛雨在华光公司的股权;原审推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华光公司向上海潮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陈涛所借款项已用于华光公司的支出,原审认定该两笔款项系华光公司的损失,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华光公司在未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向上海潮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80万元服务费,也违反基本事实;原审判决没有采纳崔沛雨提供的证据,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崔沛雨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亦与事实不符。综上,崔沛雨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华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秀荣并非本案当事人,其是否与有关法院的法官串通侵害崔沛雨的股权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案中,原审判决不仅没有推翻已经生效的三个民事调解书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华光公司申请再审的裁定的法律效力,恰恰是在承认这些法律文书效力的基础上,认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崔沛雨通过自认不能证明合法存在的债务致使华光公司遭受了损失,并据此判令崔沛雨承担相应的责任,崔沛雨有关原审推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华光公司所受损失的认定问题,原审判决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分析。崔沛雨未能提供新的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有关原审认定损失有误的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崔沛雨主张本案所涉款项直接用于为华光公司利益的开支以及服务协议已经履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华光公司本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但崔沛雨并未向华光公司移交其负责期间的相关账目、资料等,亦未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去向及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崔沛雨在诉讼中以调解方式自认债务,但不能证明该债务合法存在,原审法院认定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侵害了华光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崔沛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沛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一

责任编辑:国平